1、研发费用归集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邹城市地税局 邹城市科技局 2018年 2月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 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为便于纳税人享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同年发布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 2008 116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 98号),明确新旧税法衔接问题:“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年”。 研发
2、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渐次扩大且核算申报不断简化( 2013年至今) 2013年初,国家决定在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扩大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政策试点。当年 9月,在总结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3 70 号),将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2015 年 11 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下发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5 119号),放宽了享受优
3、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大幅减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的差异,并首次明确了负面清单制度,掌握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第 97号,以下简称“ 97号公告”),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了企业享受优惠的门槛。 2017年 5月,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了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 2017 34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
4、计扣除比例由 50%提高到 75%。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下发了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 18号),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三部门还印发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和程序。 2017年 11月,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 40号,以下简称“ 40号公告”),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
5、掌握标准。 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 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时往往不符合条件。此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辅助账比专账更为简化,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减少审核程序 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享受优惠的门槛较高。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申报即可享受,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另外,在争议解决机制
6、上也进行了调整,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不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进行鉴定,而是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从而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通道更加便捷高效。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方式 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按 75%加计扣除、 175%摊销)。 企业的研发费用以是否形成无形资产为标准,划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方式加计扣除。两种方式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 企
7、业需要注意的是,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形成无形资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应属于财税 2015 119号文件及 97号公告、 40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同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财税部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对于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其摊销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年。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76号,以下简称“ 76号公告”)的规定,所称税收优惠,
8、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 6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 2015 119号文件第四条列举了 6个不适用研发费
9、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上述行业以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4754-2017) 为准,并随之更新。 97号公告将 6个行业企业的判断具体细化为:以 6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 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在判定主营业务时,应将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务收入汇总确定。 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收入总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上确认的收入总额不能简单等同于会计收入,重点关注税会收入确认差异及调整情况。 收入总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计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