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四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单 位 清 查 数 据审 核 验 收 实 施 方 案为 切 实 做 好 第 四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单 位 清 查 (以 下 简 称 清 查 )数 据 审 核 验 收 工 作 ,根 据 第 四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方 案 的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 基 本 要 求(一 )明 确 目 标 。摸 清 全 部 法 人 和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以 及 二 、三 产业 个 体 经 营 户 的 基 本 情 况 ,确 保 清 查 对 象 不 重 不 漏 ,为 准 确 确 定第 四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的 对 象 与 种
2、类 ,厘 清 地 方 普 查 机 构 与 相 关 部门 的 普 查 登 记 责 任 创 造 条 件 。(二 )加 强 协 调 。国 务 院 第 四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以 下 简 称 国 务 院 经 普 办 )统 一 领 导 ,普 查 中 心 牵 头 ,局 内 各 有 关司 (中 心 )及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参 与 ,各 负 其 责 ,确 保 审 核 验 收 工 作 按时 保 质 完 成 。(三 )科 学 审 核 。以 单 位 清 查 办 法 和 清 查 数 据 特 点 为 基 础 ,科学 设 计 覆 盖 全 流 程 的 审 核 方 法 ,综 合 使
3、用 机 器 审 核 与 人 工 审 核 相结 合 、审 核 与 评 估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有 效 提 高 清 查 数 据 质 量 。二 、 职 责 分 工- 2 -(一)普查中心负责牵头开展清查数据审核验收工作,主要包括数据全面审核、局内外沟通协调、普查登记底册生成与清查结果分析三方面工作。数据全面审核:负责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621 表)、个体经营户清查表(622 表)的排重审核,表内各指标的规范性审核,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审核,清查底册与清查表之间的关联审核,查疑补漏审核,建筑物信息审核,以及综合数据审核。局内外沟通协调:牵头负责对各地清查数据质量进行事中检查;统
4、一将各相关专业司的审核验收结果反馈省级普查机构;协调跨专业审核有关问题;协调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审核评估清查数据。底册生成与结果分析:负责建立单位清查数据库和个体经营户清查数据库;生成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普查登记底册、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底册以及个体经营户抽样框;对清查结果进行深入分析、撰写清查工作总结。(二)工业司、投资司、贸经司、社科文司、农村司、服务业司按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编码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负责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621 表)、个体经营户清查表(622表)中有关行业的单位(个体经营户)的行业类别和经济活动代码的规范性审核。社科文司负责协调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
5、、卫生、广电、体育和宗教等部门参与相关审核;服务业司- 3 -负责协调工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交通、商务、民航、邮政、金融等部门参与相关审核;工业司负责协调物资再生协会参与相关审核;普查中心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司共同完成行业类别(经济活动代码)的审核。各司参与对各地清查数据质量的事中检查。(三)能源司负责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621 表)中“是否生产能源产品”和 “是否经销能源商品 ”的审核;参与对各地清查数据质量的事中检查。(四)人口司负责个体经营户清查表(622 表)中“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和 “其中女性 ”的审核;参与对各地清查数据质量的事中检查。(五)数管中心负责各地区清查
6、数据的统一接收和合并,确保国家数据库与各省(区、市)数据库数据保持实时同步,负责数据审核验收相关的技术支持。三、审核方法国务院经普办组织普查中心、各相关专业司及有关部门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在统一的清查数据处理平台开展数据审核工作,必要时可以采取集中开展审核的方式开展工作。(一)排重审核。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详细名称等信息,对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跨省(区、市)、跨专业的排重审核,按照建筑业法人注册地统计、其- 4 -他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所在地统计的原则,消除法人单位之间、产业活动单位之间、个体经营户之间、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之间,以及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之间
7、的重复。(二)规范性审核。以清查办法规定的数据格式、指标间相互关联对应关系为依据,严格按照设定的审核关系,利用机器审核的方式进行规范性审核,出现审核差错的及时反馈各地查询核实。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清查对象身份信息的规范性,主要属性信息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各指标间逻辑关系的对应和匹配;建筑物信息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清查底册核查情况的全面性、完整性。(三)关联审核。通过法人单位基本信息、法人单位下属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信息、产业活动单位基本信息、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单位信息等,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跨省(区、市)关联审核,将法人单位填报下属产业活动单位个数和基本信息与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个数和
8、基本信息不一致,以及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信息与法人单位清查表信息不一致的及时反馈各地查询核实,逐步建立多产业法人单位与其下属产业活动单位的关联关系,法人单位不认可的产业活动单位标记为“孤儿产业”。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详细名称等信息,对清查底册和清查表进行关联审核,对那些尚未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的单位重点核实,确认为同一个单位的,将清查底- 5 -册中的唯一标识码写入清查表,并在底册的“核查情况”中标记为“正常填表”,逐步建立部门行政记录与清查结果的对应关系。(四)查疑补漏审核。重点查看 2018 年一套表调查单位名录中未填报清查表的单位,金融铁路等部门提供名录中未填报清查表的单
9、位,清查底册中未标注“核查 情况” 的单位,结合法人 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比对,查找、补充遗漏的清查对象。(五)总量和分布审核评估。根据区划代码、行业代码、机构类型、登记注册类型、执行会计标准类别等主要属性指标,利用清查综合表或自定义汇总表,对清查数据分类汇总,通过与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税务、金融、铁路等部门行政记录的比较,与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三经普数据的比较,评估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总量和分布情况。四、审核验收流程(一)实时监控。在清查入户登记开始后,直至省级普查机构上报清查结果之前,普查中心、各相关专业司需要对各自负责的审核内容随时查看、查询或汇总,对数据填
10、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突出的共性问题由普查中心统一及时反馈各地核实修正。(二)事中检查。- 6 -普查中心、相关专业司选取部分地区,每个地区抽取 10-15家单位(个体经营户)的清查数据开展事中检查,重点检查清查对象的真实性,以及单位类型、行业类别、机构类型、执行会计标准类别、能源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和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等指标填报的准确性。同时,选取抽中清查对象所在的 1个普查小区(或 1 条主要街道),对该普查小区(或 1 条主要街道)内所有清查对象逐户调查核对,检查是否存在虚报现象,2018年 6 月底前开业的单位是否存在漏报现象。检查发现虚报、漏报问题严重的,责成省级普查机构对抽中
11、小区和小区所在乡(镇、街道)的清查数据进行全面复查,特别严重的对所在县(区、市)的清查数据进行全面复查。检查发现差错笔数高于 3%的,责成省级普查机构对问题集中的乡(镇、街道)清查数据进行全面复查。(三)审核验收与评估。1.数据同步。数管中心统一接收、合并各省(区、市)清查数据,确保省级和国家清查数据实时同步。2.第一次集中审核。普查中心对所有清查数据集中开展第一次全面审核,将机器审核出的排重审核差错、表内和表间审核差错统一反馈各省(区、市)。3.设置国家级专业审核验收时间。- 7 -普查中心设置各相关专业司清查数据审核验收起止时间。4.分专业初审与验收。在第一次集中审核的基础上,普查中心、各
12、相关专业司按照职责分工和审核方法,在规定时间内,对所负责的清查数据进行分专业审核、验收和评估。其中,无问题数据标记验收通过,发现的问题数据标记返回修改,并由普查中心牵头每日定时统一反馈各省(区、市)核实查询。地方普查机构根据审核意见,将问题数据与普查对象进行核实,据实修改或做出说明,直至验收完毕。普查中心协调跨专业审核和尚未确定专业类别清查数据的初审。5.集中审核与验收。在分专业审核验收的基础上,普查中心对所有清查数据再次集中开展统一全面审核,完成最终验收。(四)建立清查数据库。完成审核验收后,普查中心分别建立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数据库,以及个体经营户清查数据库;依规将编制、民政、市场监管、
13、税务、金融、铁路、邮政等各部门单位名录的清查核实结果反馈相关部门。(五)生成普查登记底册。1.普查中心整理省级普查机构上报的扩大范围的联网直报单位名录。- 8 -2.普查中心与相关专业司审核确定 2018 年新增、变更和退出的一套表调查单位名录,确定原一套表调查单位的行业类别,建立 2018 年一套表调查单位名录库。3.国务院经普办组织普查中心,相关专业司,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铁路局、铁路总公司和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确定部门普查名录。4.普查中心根据相关确认结果,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数据中,分类标记一套表法人单位、非一套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人民银行普查单位、银保监会普查单位
14、、证监会普查单位、铁路系统普查单位、军队系统普查单位等,整理形成联网直报普查单位名录、PAD 填报普查单位名录、部门普查单位名录,生成第一批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普查登记底册。5.普查中心根据抽样小组确定的规则,在个体经营户清查数据中,标记从业人员人数在一定规模以上及纳入税务部门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个体经营户,生成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底册。6.普查中心整理形成个体经营户抽样框,抽样小组抽取样本小区。五、时间安排省级清查审核验收截止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0 日,国家级审核验收起止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1 日至 12 月 10 日,2018年 12 月 14 日前形成法人单位和产业活
15、动单位普查登记底册、- 9 -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底册,2018 年 12 月底前抽取个体经营户样本小区。(一)11 月 10 日前,随时解答各地提出的问题,监控各地清查进度和清查数据质量,发现共性问题及时纠正。(普查中心、相关专业司)(二)11 月 10 日前,选取部分地区,抽取部分清查数据开展事中检查,重点检查清查单位(个体经营户)的真实性和主要指标填报的准确性。(普查中心、相关专业司)(三)10 月中旬,举办清查数据处理培训班,对局内相关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数据审核人员开展清查数据审核验收方案、清查数据处理软件培训。(普查中心、数管中心)(四)11 月 11 日-11 月 13 日,第一次集中
16、审核。在各省(区、市)清查数据同步到国家服务器的基础上,对全国清查数据进行机器审核,将排重审核、表内审核、表间关联审核、查疑补漏审核等差错,反馈各地。(普查中心)(五)11 月 14 日-12 月 1 日,分专业审核。(普查中心、相关专业司)11 月 14 日-11 月 19 日,各地完成排重审核、表内审核差错的查询核实;11 月 14 日-11 月 26 日,各地完成法人和产业关联审核差错,查疑补漏单位的查询核实;11 月 20 日-12 月 1 日,对各地核实结果进行再审核,有疑问的随时反馈各地继续查询核实。- 10 -(六)11 月 26 日-11 月 30 日,一套表单位查疑补漏审核。
17、将 2018 年一套表调查单位名录中未填报清查表的单位信息,反馈各地核实补充。(普查中心)(七)12 月 2 日-12 月 8 日,第二次集中审核。对清查数据进行再次全面审核,有疑问的随时反馈各地查询核实。(普查中心)(八)12 月 9 日-12 月 10 日,建立单位清查数据库和个体经营户清查数据库。(普查中心)(九)11 月 11 日-11 月 16 日,整理省级普查机构上报的扩大范围的联网直报单位名录。(普查中心)(十)11 月 20 日-12 月 10 日,确定 2018 年一套表调查单位名录,确定原一套表调查单位的行业类别。(普查中心、相关专业司)(十一)12 月 10 前,确定金融、铁路部门及军队系统单位普查名录。(国务院经普办)(十二)12 月 11 日-12 月 14 日,生成第一批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普查登记底册,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底册。(普查中心、抽样小组)(十三)2018 年 12 月底前,抽取样本小区。(抽样小组)(十四)11 月 11 日-12 月底,综合评估和分析总结。对清查数据进行分组汇总,与部门行政记录、名录库数据、三经普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