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通过探讨学术争论的意义与性质,本文首先说明“平衡”本身不可能作为行政法的基本目标。文章然后论证,行政法(或一般法律)的基本目标应该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与个体利益的合理分配,并探讨了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效率与公正之间的有机联系和同时追求两者的可能性。文章最后指出,在明确行政法的基本目标之前提下,平衡论对行政法的研究与实践仍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公共利益,平衡,行政法,效率,公正 英文标题: The Composition of “Public Interest”: On the Objective of Administrative Law and the Meaning of “Balancing”. 一、引言 “公共利益”和“平衡”或许是法学中最重要也是最混乱的两个相关概念。在现代民主国家,任何具有正当性的法律都必须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任何特定私人的利益而制定的。但社会并不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而是由一个个实在的人组成的,而人和人、集团和集团、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利益经常发生冲突,因而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