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保证人说”发展至今经历了从“因果关系说”到“违法性说”、“构成要件说”、“新保证人说”再到“构成要件等价值说”这样几个阶段。考察“保证人说”之演变可以为完善我国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立法提供如下有益的启示:(1)对形式义务进行实质化限定是不纯正不作为犯得以成立的基础;(2)将保证人之地位立法化有助于消弭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可罚性与罪刑法定主义之间的冲突;(3)将保证人之地位立法化可以为解决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等置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关 键 词】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犯/保证人说/作为义务/等置“保证人说”(亦称“保障人说”)是德国刑法学家那格勒(Nagler)为说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造及可罚性的依据而提出的理论。该说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行为人是否具有作为的义务,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保证人之地位,只有具有保证人地位之人在能够尽保证义务之时却怠于履行,从而发生危害结果的场合,才会出现与作为等置的问题。“保证人说”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体系的完善起了重要作用,德、日等国有关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立法亦都以此为基础。我国刑法学理论长期以来比较重视不作为义务来源范围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