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3年的中国刑事司法中,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是一个带有社会轰动效应的案件。从2000年该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伊始,媒体便对案件当事人、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诉讼的进展情况作了大量的报道。该案之所以受到关注,其原因之一在于案件的性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一种组织性、群体性犯罪,它构成了是对社会治安、对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威胁。正因为如此,从2001年4月起,在公安部的统一领导之下,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据报道,截至2003年4月1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592起,被依法起诉的8905人。刘涌案便是其中的一个。01其原因之二在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一波三折,该案第一被告先是由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再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重新改为死刑立即执行。其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改判引发了广泛的质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改判是否具有正当性、究竟应当如何看待死刑的作用、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根据、应当如何看待辩护律师的功能、如何看待专家论证意见书的作用、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