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来源,公民基本权利是对人权的宪法化。人权保障条款的入宪要求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保持开放性和包容性。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为各国家机关。人权保障条款对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建立完善的宪政体制,而其关键在于宪政理念的转变、解决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机制以及建立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关键词:人权;公民基本权利;人权保障;宪法监督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十六大报告都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作为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33条的第3款。自此,“尊重和保障人权”便由一个政治规范提升为宪法规范,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执政党提升为“国家”,获致了最高的法律效力,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执政党的意志上升为人民的意志,由执政党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新条款的入宪并不必然导致人权得以保障。相对于宪法的修改,宪法的实施更为重要。构建我国的人权保障机制是落实这一规范的根本途径,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