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看“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争论 一、小引:争论的起因应该说在新中国的法学史上,基于种种原因,公私法的二元划分和对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并没有被法学界所接受。人们认为“法是阶级意志的表现,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它从来不存在什么公法与私法之分”,并且认为“社会主义制度消灭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抗性”,因而否认公、私法的划分。 情况的改变始于1980年代开启的改革开放从那时起,中国社会在经济体制上开始由追求“一大二公”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私人财产不断增多,市民社会自治空间也得到萌芽、发展和壮大。一副前所未有的画卷次第展开。终于,中国人好像突然“醒悟”认识到法律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所可能带来的种种益处。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民法学家意识到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民法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深受公权力浸淫和控制的国度所可能具有的巨大意义。早在1990年代的前期,中国的民法学家就已经不再对法学教科书上关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和“宪法是母法”的论断深信不疑。一些“具有深沉意识的民法学家”(林来梵教授语)试图重新探讨和架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