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尽管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尚未触及“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问题,成文法中也无相应的文字表述,但司法判决已经对此作出了表述。相关判决在解决先行行为与后续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款用语的解释,建构了判断是否承认“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基本标准。本文通过对相应判决事例中的逻辑思路的分析,整理出判决对行政法学理论提出的涉及“受案范围”和“起诉期间”方面的问题,并通过对相关国外学说的考察,梳理出探讨该问题时实定法上的如何例外性地不适用“受案范围”和“起诉期间”制约的基本要点和理论上“行为效果关系”和“救济目的”等基本进路,在此基础上就判决事例中“共同要件”的逻辑思路与相关成文法律的条款用语之间的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规范的内在构成和效力涵盖范围进行了剖析。本文同时也对我国判例的运作方式及其在成文法上的立足基础作了个案性的考察。【关键词】行政行为 违法性继承 判例研究序言 在我国现阶段的行政法学理论中,尚无本文标题所用的“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表述,也无相关的内容,同时,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制度的成文规定中,也未觅见这类规范。1,但是,在法律的实际运行中,我国法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