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高新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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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仲恺高新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条 为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和完善我区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仲恺高新区(含东江产业园、惠南产业园、陈江街道、惠环街道、潼侨镇、沥林镇、潼湖镇)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仲恺高新区城镇常住居民户籍且符合城镇居民低收

2、入家庭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城镇低收入家庭自行从本辖区市场上租赁住房居住,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及时将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材料提交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由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承租家庭申请人发放按规定的租金补贴。2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是指符合居住条件并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证明,是指出租人的房屋产权清晰,并具有不动产权证书或具有镇(街道)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土权属证明及规划准建证明等。第七条 货币补贴坚持“建房市场化、租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操作规范化” 的原则,实行

3、市场化运作。第八条 区住建局负责全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各园区各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设立申请受理窗口,受理辖区内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家庭资格初审等工作。第九条 部门职责分工(一)区监察与审计部门负责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工作的监督,保障补贴资金落到实处。(二)区科技创新局应每年的第二季度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对象承受能力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动态情况原则上每 3 年调整 1 次。具体的调整方案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牵头组织区财政、住建部门拟定报区管委会批准后执行。(三)区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

4、负责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资金3的筹集,及时拨付租赁补贴资金,保障专款专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管职责。(四)区社会事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拟定年度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标准,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社会公布。同时做好对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婚姻、劳动、优抚信息查询工作。(五)区公安分局负责对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机动车信息查询。(六)区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对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动产权信息查询。(七)社区居委会做好辖区租赁住房补贴宣传工作,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人口、收入、就业、住房情况摸底,签署入户调查意见并加盖公章。第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5、主要包括: (一)上级补助资金;(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资金; (四)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4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的租赁住房补贴主要用于解决本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已租用公租房的家庭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每户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人均 15平方米,每户租赁住房补贴最高保障面积不得超过 60 平方米(含 60 平方米)。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自主选择承租的住房。 第十三条 租

6、赁住房补贴依据区科技创局发布的惠州仲恺高新区年度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调查报告为执行标准,按同一片区市场平均租金的 60发放。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价格、面积超过补贴保障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承租人承担。申请人有私有住房的,在保障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第十五条 申请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区非农户籍、年满 18 周岁;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三)申请家庭无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5(四)申请人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的。第十六条 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申请受理程序(一)申请

7、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家庭,到户籍所在地的园区或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窗口领取仲恺高新区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按照该表格所提示的内容填写,经户籍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填报意见并签名盖章后,由户主代表申请家庭按照规定向园区或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须出具下列材料:1、经申请人填报的仲恺高新区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2、承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或出生证)等户籍证明材料;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5、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6、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二)受理各园区各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时,应按规定收取资料,对申请资料的

8、真实性确认后收件,结合社区居委会6调查结果的签署反馈意见,做好申请资格甄选初审工作,并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7 日。公示期满后,将无异议的初审结果及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调查复核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各园区各镇(街道)住房保障部提供的初审结果后,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符合申请资格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同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挂网公示,公示期限为 15 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租赁住房补贴对象,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区财政局审批。(四)审批经区财政局审

9、批,对符合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纳入财政部门年度预算。(五)申述经复核后不符合申请条件或对公示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述或补交有关证明材料直至符合规定条件。(六)登记建档7经区财政局审核确定的租赁住房补贴实施对象,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登记建档,并向申请人颁发仲恺高新区租赁住房补贴资格通知书、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第十七条 补贴标准(一)补贴价格根据补贴资金筹集情况和申请家庭登记情况确定,具体补贴标准依据区科技创局发布的惠州仲恺高新区年度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调查报告执行。(二)家庭享受补贴人口结构划分家庭享受补贴人

10、口为 1 人户的,按 1.5 人口面积标准补贴;家庭享受补贴人口为 2 人户的,按 2.5 人口面积标准补贴;家庭享受补贴人口为 3 人户(含 3 人)以上的,按实际人口面积补贴,每户租赁住房补贴最高保障面积不得超过 60 平方米(含 60 平方米)。(三)计算公式实补贴面积=应补贴面积 家庭享受补贴人口 -自有房产面积。家庭享受补贴人口必须是直系血亲或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8月补贴金额=承租房所在片区的平均租金单价标准60%补贴率 实补贴面积。第十八条 发放方式及时间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具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资料及租赁发票,经核实已入住承租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

11、门根据实际统计造册向区财政局申请租赁补贴资金并通过银行代发方式转入补贴家庭的账户。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原则上按季度发放。第十九条 租赁住房补贴的管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租赁住房补贴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1、购买或自建或受赠了私有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 15 平方米的; 2、家庭可支配收入超出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6、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租赁住房居住的; 7、将承租的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98、具备劳动能力,可预见创造财富收入足以超出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12、;9、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如数退还,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已获得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收到仲恺高新区租赁住房补贴通知后,自收到之日起 30 日内未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的,作自行放弃处理,取消当年的保障资格;已获得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在享受补贴期间将其私房出售的,仍按原补贴标准进行保障。(三)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将私房出售后再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一律不予受理。(四)已取得公租房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再申请货币补贴的,不予受理。(五)承租直管公房的家庭申请货币补贴的,不予受理。(六)在享受补贴期间,因家庭人口

13、、收入、住房发生变化的,自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向户籍所在的园区或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各园区各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申报家庭所在社区居委会的反馈意见结合申报家庭实际情况,作出补贴调整意见后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核。10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核后,对补贴调整意见有异议的,退回或要求补充材料;对补贴调整意见无异议的,报送区财政局批准实施。第二十条 年度审查工作(一)每年的第四季度为年度审查时间,审查对象为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旨在准确掌握人口、收入、住房变化情况,确保住房租赁补贴资金落到实处。(二)年度审查工作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社会事务、公安、国土、工商、税务、房管、金融等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提供年度审查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三)社区居委会须做好年度审查的宣传工作,主动掌握社区内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动态,客观事实的对被审查对象出具调查意见。(四)被审查对象须在每年的 10 月份向户籍所在的园区或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递交仲恺高新区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情况年度申报表,如实填报人口、收入、住房变化的情况。(五)被审查对象因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发生变化后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经年度审查发现后按以下处理:1、人口增减。增加期间未申报的,视为主动放弃保障权益,不再追补;减少期间未申报的,视为隐瞒骗补,责令如数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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