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程序主要规定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争端解决谅解”,DSU)中。在该程序的很多阶段,都涉及第三方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审判实践中,也多次提及第三方参与案件审理的问题。广泛作为第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即对WTO争端解决程序中有关第三方的规定以及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案件的情况作一概述。 一、争端解决程序中有关第三方的规定 (一)磋商中的第三方 争端当事方应当首先就争议的问题进行磋商。其他WTO成员如果认为磋商涉及其实质贸易利益,可以加入这种磋商,即作为磋商中的第三方。 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其他成员的磋商请求散发之日起10天内,将其参加磋商的愿望通知进行磋商的成员和DSB。此处的“散发”,是指DSB以WTO文件的形式发放。DSB在收到磋商请求的通知后,往往是过一段时间才正式发放。例如,1996年10月14日,DSB散发了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等要求与美国就美国对某些虾和虾制品实施进口限制的措施进行磋商的请求,而磋商的请求是10月8日提出的。1因此,10天内加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