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启动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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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州海关启动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第二批)有关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深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 201465 号)要求,海关 总署决定在全国范 围内分步、分类复制推广 11 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按照总署有关通知要求,首先在自贸试验区所涵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复制推广;2015 年 12 月 1 日起,在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2016 年 1 月 1 日起,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具备条件的地区复制推广。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向辖区主管海关提出开展相关业务的申请。此

2、批复制推广的 11 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简介如下:一、原产地管理改革(一)制度解读。指 对 CEPA、ECFA 项 下 ,海 关 已 收 到 出 口 方 传 输 的 原 产地 证 书 电 子 数 据 的 货 物 ,进 口 单 位 申 报 进 口 时 免 于 提 交 纸 质原 产 地 证 书 。(二)适用条件。1. 企业资质。进 口 CEPA、ECFA 优 惠 贸 易 协 定 项 下 货 物 的 企 业 。2. 货物状态。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进 出 口 货 物 优 惠 原 产 地 管 理 规定 (署 令 第 181 号 )规 定 的 自 CEPA、ECFA 优 惠 协 定

3、项 下 进口 货 物 。二、海关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全国适用(一)制度解读。指 海 关 总 署 及 总 署 授 权 的 相 关 机 构 根 据 注 册 登 记 在 上 海 、广 东 、天 津 、福 建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企 业 的 申 请 ,就 税 则 、品 目 注释 、子 目 注 释 、商 品 归 类 行 政 裁 定 、商 品 归 类 决 定 等 未 明 确规 定 的 商 品 归 类 事 项 ,作 出 归 类 行 政 裁 定 ,并 由 海 关 总 署 统 一对 外 公 布 ,并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关 境 内 统 一 适用 的 海 关 监 管 模 式 。

4、(二)适用条件。1. 企 业 资 质 。海 关 注 册 登 记 企 业 。2. 业 务 规 则 。(1)除 特 殊 情 况 外 ,申 请 人 应 当 在 货 物 拟 作 进 口 或 出 口 的3 个 月 前 向 海 关 提 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行 政 裁 定 申 请 书(商 品 归 类 )及 相 关 商 品 资 料 。(2)一份归类行政裁定申请只能包含一项归类事项。申请人对多项归类事项申请归类行政裁定的,应当逐项提出。三、委内加工(一)制度解读。指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区域内企 业” )接受境内区域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域

5、外企 业” )委托, 对区域外企业提供的入区域货物进行加工,加工后的产品全部运往境内区域外,并收取加工费的行为。维修、检测业务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不纳入委内加工业务范围。(二)适用条件。1. 企业资质。(1)海关信用管理类别为一般信用及以上;(2)已开展保税加工业务,且无涉嫌走私、违规、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无未审结案件的;(3)区域内企业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2. 业务规则。(1)区 域 内 企 业 应 当 设 有 委 内 加 工 专 用 电 子 账 册 (H 账 册 );委 内 加 工 货 物 应 当 与 其 他 保 税 货

6、物 分 开 管 理 ,实 行 专 料 专 放 。委 内 加 工 货 物 是 指 委 内 加 工 用 料 件 (包 括 来 自 境 内 区 外 的 料 件和 保 税 料 件 )、成 品 、残 次 品 (包 括 废 品 )、副 产 品 和 边 角 料 ;(2)委 内 加 工 所 需 料 件 原 则 上 由 区 外 企 业 提 供 ,若 需 使 用保 税 料 件 ,应 当 事 先 向 海 关 报 备 。由 境 内 区 外 入 区 的 委 内 加 工用 料 件 属 于 征 收 出 口 关 税 商 品 的 ,主 管 海 关 应 当 按 照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海 关 事 务 担 保 条 例 的 有

7、 关 规 定 办 理 担 保 手 续 。委 内加 工 用 料 件 由 境 内 区 域 外 报 关 入 区 域 时 ,区 域 外 企 业 填 报 出口 报 关 单 ,监 管 方 式 为 “出 料 加 工 ”;同 时 区 域 内 企 业 填 报 进境 备 案 清 单 ,监 管 方 式 为 “料 件 进 出 区 ”;(3)委 内 加 工 成 品 出 区 域 时 ,委 内 加 工 成 品 和 加 工 增 值 费用 分 列 商 品 项 申 报 。商 品 名 称 按 委 内 加 工 成 品 的 实 际 名 称 填报 ,其 他 栏 目 按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进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进

8、 出境 货 物 备 案 清 单 填 制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审 核 。区 域 内 企 业 申 报出 境 备 案 清 单 ,监 管 方 式 为 “成 品 进 出 区 ”,区 外 企 业 申 报进 口 报 关 单 ,监 管 方 式 为 “出 料 加 工 ”;对 委 内 加 工 经 主 管 海关 同 意 使 用 保 税 料 件 ,应 需 在 H 账 册 核 增 或 核 减 ,区 域 内 企 业还 应 在 该 保 税 料 件 对 应 的 电 子 账 册 项 下 申 报 出 境 备 案 清 单 ,监 管 方 式 为 “料 件 进 出 区 ”。区 域 外 企 业 申 报 进 口 报 关 单 ,监

9、管 方 式 为 “出 料 加 工 ”,主 管 海 关 应 当 以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内 发 生 的 加 工 费 和 保 税 料件 费 为 基 础 审 查 确 定 完 税 价 格 ,计 征 关 税 和 进 口 环 节 代 征 税 。其 中 ,保 税 料 件 费 是 指 委 内 加 工 过 程 中 所 耗 用 全 部 保 税 料 件的 金 额 ,包 括 成 品 、残 次 品 (包 括 废 品 )、副 产 品 、边 角 料 的 耗 用 ;(4)由 境 内 区 域 外 入 区 域 的 委 内 加 工 剩 余 料 件 报 关 出 区 域时 ,区 域 外 企 业 填 报 进 口 报 关 单

10、,监 管 方 式 为 “出 料 加 工 ”,备 注 栏 填 报 “委 内 加 工 剩 余 料 件 退 运 出 区 ”,征 免 方 式 填 “全 免 ”,同 时 区 内 企 业 填 报 出 境 备 案 清 单 ,监 管 方 式 为 “料 件 进 出 区 ”;(5)使 用 国 内 料 件 开 展 委 内 加 工 产 生 的 边 角 料 、残 次 品(包 括 废 品 )、副 产 品 等 ,企 业 向 海 关 申 报 登 记 后 运 回 境 内 区 域外 ,海 关 不 再 征 税 。(对 使 用 进 口 料 件 开 展 委 内 加 工 产 生 的 边角 料 、残 次 品 、副 产 品 等 ,应 当 征

11、 税 )其 中 属 于 固 体 废 物 的 ,企业 应 当 按 照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管 理 办 法 (环 境 保 护 部 、商 务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海 关 总 署 、质 检 总 局 令 第 12 号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出区 手 续 。四、出境加工(一)制度解读。指我国境内企业将货物暂时出口至境外用于制造、加工后复运进境,由我方支付工缴费的 经营活动。(二)适用条件。1. 企业资质。开展出境加工业务的企业须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类别的企业。企业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出境加工货物有关的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2. 业

12、务规则。(1)企业所在地海关为出境加工业务的主管海关。有条件的海关可以与境外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或具备海关职责的政府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境外情况证明辅助海关监管。企业凭合同、协议等办理出境加工手册,需备案料件、成品、加工工序、流程、工艺、耗料等情况;(2)出境加工进出境应按“出料加工” 监 管方式办理有关海关通关手续;(3)进口报关单备案号栏目为空;关联报关单栏目填报原出境加工货物报关单号;表体的总价栏目填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 ;备注栏填 报纸质出境加工手册 编号,并明确复运进境成品是否使用境外料件、使用境外料件数量、价值及当次进口的成品总货值。进口报关单成品数量

13、按单耗折成料件数量累计不得超过已出口料件累计数量(由系统自动检控,如超过予以退单,系统上线前,由企业提交书面保证承诺上述事项,在核销环节主管海关核算如发现企业申报不实,对超出部分责令企业按一般贸易办理进口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处理);(4)出境加工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5)以出境加工方式进出境的货物属于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相应许可证件。五、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一)制度解读。指 允 许 非 保 税 货 物 入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储 存 ,与 保 税 货物 一 同 参 与 集 拼 、

14、分 拨 ,根 据 国 内 外 采 购 订 单 最 终 确 定 货 物 实际 离 境 出 口 或 返 回 境 内 区 外 。(二)适用条件。1. 企业资质。经营非保税仓储货物,需经管委 会 审核同意后报海关核准。企业应当使用 WMS(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能 够 按 照海 关 规 定 的 认 证 方 式 与 海 关 联 网 ,向 海 关 报 送 能 够 满 足 监 管要 求 的 相 关 数 据 ,海关可对企业内部仓储 管理系统数据进行实时查阅。企业仓库应安装满足海关监管要求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并与海关监控中心联网,实施全方位不间断实时录像存储(保存时限不少于 90 天),海关需要时可通过监控探头查

15、看库内货物情况。2. 业务规则。可参照保税货物处理,备案建账、定期核算。(1)建立底账,专账专管海关在辅助系统以企业为单元单独建立料号级电子底账。(2)货物出入区域货物凭辅助系统审结的核放单从卡口出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过卡后系统核增、核减底账。(3)库内货物联网监管货物入库后,企业应及时将货物存放于指定位置。条件成熟时可采用条形码或二维码管理货物。(4)海关可参照现行查验规定对非保税仓储货物实施查验。六、引入中介机构辅助开展保税核查、保税核销和企业稽查工作(一)制度解读。指 具 备 相 关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接 受 企 业 或 海 关 委 托 ,在企业开展主动披露和认证申请,以及

16、海关实施保税监管和企业稽核查等过程中, 通 过 审 计 、评 估 、鉴 定 、认 证 等 活 动 ,提 供 相关 辅 助 依 据 的 工 作 。(二)适用条件。1. 企 业 资 质 。海 关 注 册 登 记 企 业 。2. 业 务 规 则 。(1)采 用 企 业 委 托 模 式 的 ,企 业 可 根 据 需 要 自 行 选 定 具 备相 关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开 展 辅 助 工 作 ,企 业 向 海 关 提 交 相 关 书面 材 料 并 随 附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工 作 报 告 ,海 关 结 合 风 险 研 判决 定 是 否 采 纳 ;(2)采用海关委托模式的,海关设立辅助

17、开展保税监管和企业稽查工作中介机构备选库,并采取招标、综合排名、随机抽取等方式从备选库中选定中介机构开展辅助工作。七、一次备案、多次使用(一)制度解读。指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内 企 业 (以 下 简 称 区 内 企 业 )在 账 册备 案 环 节 向 海 关 一 次 性 备 案 企 业 、进 出 货 物 等 信 息 ,经 海 关 核准 后 ,可 以 在 相 关 海 关 业 务 中 多 次 、重 复 使 用 的 海 关 监 管 模 式 。(二)适用条件。1. 企 业 资 质 。企 业 应 建 立 符 合 海 关 监 管 要 求 的 计 算 机 管 理 系 统 。2. 业 务 规 则

18、 。(1)区 内 企 业 将 企 业 和 进 出 货 物 等 信 息 在 账 册 中 事 先 进 行备 案 ;(2)区内企业在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 、“保税展示交易” 、“境内外 维修 ”、“期货保税交割 ”、“融资租赁”等经海关核准开展的业务中,可以在信息化系统中直接调用已备案的企业和进出货物等信息,无需再向海关重复备案。八、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保税交易(一)制度解读。指 在 经 国 家 批 准 设 立 在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内 (以 下 简 称“区 内 ”)的 大 宗 商 品 现 货 市 场 (以 下 简 称 “现 货 市 场 ”)交 易 平 台上 ,以 区 内 处 于 保

19、 税 监 管 状 态 的 大 宗 农 产 品 等 为 交 易 对 象 的一 种 交 易 方 式 。(二)适用条件。1. 企 业 资 质 。企 业 应 建 立 符 合 海 关 监 管 要 求 的 计 算 机 管 理 系 统 。2.业 务 规 则 。(1)开 展 现 货 交 易 的 货 物 种 类 应 由 第 三 方 仓 单 公 示 机 构 事先 向 海 关 审 批 ;(2)大 宗 商 品 应 当 堆 放 在 交 收 仓 库 中 的 现 货 市 场 指 定 位 置 ,并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3)海 关 对 保 税 大 宗 商 品 实 施 电 子 账 册 管 理 ;(4)从 境 外 或 者

20、境 内 进 入 交 收 仓 库 的 保 税 大 宗 商 品 应 当 按现 有 货 物 进 出 口 规 定 办 理 海 关 手 续 ;(5)保 税 仓 单 持 有 人 应 当 通 过 公 示 机 构 对 所 持 有 的 仓 单 进行 公 示 ,并 由 公 示 机 构 将 仓 单 等 信 息 传 送 至 海 关 ;(6)交 易 平 台 应 当 将 大 宗 商 品 交 割 结 算 价 等 相 关 信 息 传 送至 海 关 ;(7)以 保 税 方 式 销 售 的 进 口 大 宗 商 品 ,以 交 割 结 算 价 为 基础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审 定 内 销 保 税 货 物 完

21、 税 价 格 办法 (署 令 第 211 号 )审 核 确 定 完 税 价 格 ;(8)保 税 仓 单 不 得 质 押 。(三)系统条件。交易平台、公示机构和区内经营指定交收仓库的海关注册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九、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一 )制 度 解 读 。指 制 定 海 关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目 录 ,通 过 动 态 发 布 、依 申请 公 开 等 主 动 公 布 与 可 查 询 相 结 合 的 形 式 ,对 社 会 公 示

22、 企 业注 册 登 记 信 息 、信 用 等 级 信 息 、海 关 行 业 资 质 以 及 行 政 处 罚 信息 。该 制 度 拓 宽 了 海 关 信 息 公 示 范 畴 ,丰 富 了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手段 ,促 使 企 业 诚 信 经 营 、便 利 通 关 。(二 )适 用 条 件 。1. 企 业 资 质 。海 关 注 册 登 记 企 业 。2. 业 务 规 则 。(1)制 定 海 关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目 录 ;(2)动 态 发 布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三 )系 统 条 件 。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十 、企业协调员制度(一 )制 度 解 读 。指 海 关 建 立 企 业 协 调 员 制 度 、组 建 海 关 企 业 协 调 员 队 伍 、搭 建 关 企 合 作 平 台 ,利 用 多 种 手 段 ,畅 通 海 关 与 企 业 联 系 沟 通和 问 题 反 映 渠 道 ,构 建 新 型 关 企 合 作 伙 伴 关 系 ,海 关 不 定 期 向企 业 推 送 最 新 政 策 规 定 、企 业 问 题 提 交 和 海 关 汇 总 处 理 反 馈的 速 响 应 机 制 、信 用 培 育 、规 范 改 进 和 辅 导 等 个 性 化 服 务 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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