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民办非企业(公益慈善类)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 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本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是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 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 。其法定
2、地址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其法定地址为: 。第七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 万元人民币;2由举办者: ,出资金额: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一)推选代表作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出资;(三)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主要在沈阳市开展活动。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制定议事程序和规则。第十二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三条 理事的资格:(
3、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四)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有积极参与本单位工作的意愿,确保充足的工作时间;3(六)认同本单位的宗旨、发展方向、机构文化,有公益精神;(七)非国家现职工作人员;(八)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尽心尽责;第十四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 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并协商确定;(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三) 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行
4、使下列职权:(一)制订、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三)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四)审议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五)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六)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七)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八)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4(十一)依法核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
5、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 章程的制订和修改;(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三) 变更开办资金;(四)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第十九条 理 事 会 会 议 应 当 制 作 会 议 记 录 。 形 成 决 定 的 , 应 当当 场 制 作 会 议 决 议 , 并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理 事 审 阅 、 签 名
6、。 理 事 会 决 议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或 章 程 规 定 , 致 使 本 单 位 遭 受 损 失 的 , 参 与决 议 的 理 事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 但 经 证 明 在 表 决 时 反 对 并 记 载 于 会 议 记录 的 , 该 理 事 可 免 除 责 任 。5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名,副理事长 名(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具体职数)。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
7、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专职。行政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6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行
8、政负责人:(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其成员为 人。监事任期为 年,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二十六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
9、荐的人选中产生或更换。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权利和义务:7(一)列席理事会会议;(二)检查本单位财务和会计资料;(三)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四)发现问题时,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社会各界的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由举办者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本会
10、(本基金会、本中心等)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8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 2/3。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1)年度慈善项目计划;(2)超过 万元的慈善项目;.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
11、位报备(适用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除9符合规定的支出外,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注销时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从事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除用
12、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和与本单位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时如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在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将及时如实答复。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
13、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10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进行财务审计。第五章 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七条 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第四十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