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概述,杨月芳2011年4月11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一、背景介绍 (一)制订说明 为贯彻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要求,落实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和2017年铁路货运管理工作要点,进一步强化和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按照总公司2017年铁路技术规章制修订计划,在原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铁总运201457号,简称暂行规定)修订的基础上,2017年6月30日制订印发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总运2017164号,简称危规),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总公司自2014年3
2、月1日起施行了暂行规定,至今施行已满3年。近年来,交通运输部公布施行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修订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了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总公司先后施行了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试行)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等。 (二)主要变化 为保持与规章、标准和总公司规定的一致性以及结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实际需求,本次适应性修订了暂行规定相关条款。危规与暂行规定相比,保持了原框架结构,主要变化包括以下11个方面:,1在立法依据中增加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作为危规的附录;还增加了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
3、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按照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应符合相关规定。将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更新为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将原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更新为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试行),将原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更新为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 2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铁路危险货物品名,并重新定义了“铁路危险货物”的概念。,3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细化了安全评价的要求,明确了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危
4、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4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增加了经国铁过轨运输的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已委托铁路局管理的除外)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铁路局应首先核对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布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办理品名、装运方式等信息;然后与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危险货物过轨运输协议,交换上述有关信息;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与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办理危险货物交接。,5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增加了办理站应对承运的货物加强安全
5、检查,发现托运人匿报、谎报危险货物品名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时,除依法不予承运外,铁路局还应按要求及时向所在地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 6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增加了国家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实行许可管理的危险货物,发站还应查验收货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备查;必要时,到站应进行复查。 7根据去年洗刷所专项整治情况,在洗刷除污的废水处理技术条件要求中增加了铁路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TB10079)等。,8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明确了剧毒品的定义。同时结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实际需求,细化了剧毒品跨局运输调度的具体操作规定。 9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强调了
6、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运输说明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10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增加了办理站应急预案应细化到所办理的危险货物具体品名,并补充完善环保应急处理预案。办理站和货检站应配齐危险货物检测、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等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器材状态完好,可用、能用、会用;存放地点便于取用,确保在应急
7、救援工作中发挥作用;强化器材使用培训工作,保证人员掌握操作规程,正确、熟练使用器材。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危险货物运输应急处置案例和应急演练总结报送制度,凡启动应急预案的,或组织应急演练的,结束后及时报送总公司运输局。 11对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特殊规定”,危规明确应符合相应的规定;不再作为附件全文重复引用。,二、规章介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总运2017164号,技术规章编号:TG/HY105-20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8、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
9、检查。经检查,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检查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申报与实际相符的,检查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因检查对货物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的损坏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第二十条 托运货物需要包装的,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包装;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的,应当妥善包装,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原因而受损坏。,第四十八条 运输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危险品的品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
10、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15年4月2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对铁路法作出修改,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行李的运价率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竞争性领域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定价目录为依据。铁路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铁路包裹运价率由铁路运输企业自主制定。”,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11、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 相关部分修正条款: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并
12、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五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
13、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第三百零九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于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号称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第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
14、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于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
15、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 ,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于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原条例
16、中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修改为新条例第三十三条“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
17、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 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第六十七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 (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三)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第六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
18、)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第六十九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以及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危险货物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七十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工作人员和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第七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 第九十六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托
19、运货物时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条 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
20、路运输安全的货物;(四)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 第一百零六条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号)于2015年2月27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
21、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第十一条 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办理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四条 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说明所托运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危险特性以及发
22、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对国家规定实行许可管理、需凭证运输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提交相关证明。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品名进行托运;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第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不得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不得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下列情形,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备查: (一)国家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实行许可管理的危险货物; (二)国家规定需要凭证运
23、输的危险货物; (三)需要添加抑制剂、稳定剂和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 (四)运输包装、容器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货物;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运输单位间应当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办理危险货物交接。 第二十三条 危险货物车辆编组、调车等技术作业应当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应当远离客运列车及停留期间有乘降作业的客运站台等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施,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装运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质和气体等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人看守。 第二十八条 运输单位在
24、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以及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应当采取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必要时可采取停运、限运、绕行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 军事运输危险货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 第250条 装载危险、易燃等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的隔离限制,按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附件10)执行。 第262条 货物列车中因装载的货物规定需停止制动作用的车辆,自动制动机临时发生故障的车辆,准许关闭截断塞门(简称关门车),但列检作业场所在站编组始发的列车中,不得有制动故障关门车。编入列车的关门车数不超过现车总辆数的6%(尾数不足一辆按
25、四舍五入计算)时,可不计算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不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超过6%时,按第261条规定计算闸瓦压力,并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与司机。,第294条禁止溜放的车辆、线路及其他限制:共10项 1.装有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 6.停有装载爆炸品、气体类危险货物车辆的线路; 第305条 装载爆炸品、气体类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 附件10: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 (铁总运2015189号) 第二十四条 实行货运安全评估制度 。 开展办理站危险货物办理限制安全评估。新增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共用单位和危险
26、货物品名时,铁路局应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对危险货物办理条件进行安全评估,经安全评估合格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关键时段重点货物运输禁停限管制度。总公司、铁路局在重大节假日等运输高峰期或举办重要会议(活动)期间,以及恶劣气象条件下,应对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物品、气体危险货物等重点货物运输分区域、分时段实行“禁、停、限、管”等强化措施。具体安排可由总公司和铁路局货运管理部门以文电的形式发布。,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 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本条体现了地方铁路和非总公司、
27、铁路局控股的合资铁路适用于合同法,它们与国铁之间凭合同办理运输。这在以后的条款中会有体现。,第三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 第四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依法加强管理,促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
28、、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第六条 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铁路危险货物按其具有的危险性或主要危险性划入9类中的一类;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这些类别和项别分列如下: 第1类 爆炸品。第1.1项 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2项 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3项 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4项 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5项 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第1.6项 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29、第2类 气体。第2.1项 易燃气体;第2.2项 非易燃无毒气体;第2.3项 毒性气体。,第3类 易燃液体。第3.1项 一级易燃液体;第3.2项 二级易燃液体。第4类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1项 易燃固体;第4.2项 易于自燃的物质;第4.3项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5.1项 氧化性物质;第5.2项 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6.1项 毒性物质;第6.2项 感染性物质。第7类 放射性物质(物品)。第8类 腐蚀性物质。第8.1项 酸性腐蚀性物质;第8.2项 碱性腐蚀性物质;第8.3项 其他腐蚀性物质。,第9
30、类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第9.1项 危害环境的物质;第9.2项 高温物质;第9.3项 经过基因修改的微生物或组织,不属感染性物质,但可以非正常地天然繁殖结果的方式改变动物、植物或微生物物质。 不属于上述9类危险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易引起燃烧、需采取防火措施的货物,属易燃普通货物(见易燃普通货物品名表,附件1)。 第七条 危险货物仅办理整车和集装箱运输。 第八条 总公司运输局归口管理国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铁路局是管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落实领导负责制、专业负责制、岗位负责制、逐级负责制,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第九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
31、建立健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信息网络,完善预警预防应急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有效处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和社会负面影响。 第十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技术管理水平和技术业务素质,保证危险货物运输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稳定。 第十一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积极推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现代科技手段的开发和应用,充分运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危险货物运输源头控制、过程控制、在途控制、综合管理和风险控制。,第十二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
32、部门)应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例会制度,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水平。应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危险货物运输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教训未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吸取教训,防微杜渐。 第十三条 各铁路局应落实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相关规定,健全有关机制,保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监测设备、货车消毒和洗刷除污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及防护用品的配置、运用、维护、检修以及应急演练、安全评价、安全
33、培训等需要。,第二章 办理限制管理 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是站内或接轨的专用线(含专用铁路,下同)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含换装,下同)、到达业务的车站。按类型分为三种: (一)站内办理站:仅在站内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车站。 (二)专用线接轨站:仅在接轨的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车站。 (三)兼办站:在站内和接轨的专用线均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车站。,第十五条 办理站除应执行铁路货场、专用线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有关技术条件等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安全作业、安全培训和应急处置等要求。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危险货
34、物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铁运输监201651号)指出,国家铁路局要组织制订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场站安全技术条件 。目前已经立项。在未公布之前,仍执行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铁运2010105号 )。 文中其他相关条款同上。,第十六条 青藏线格拉段等海拔超过3000米的高原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装运车辆符合高原铁路运输的相关规定。 (二)办理站、托运人根据高原铁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具体品名,制定专项事故应急预案和环保应急处理预案。 (三)所有有人值守的车站均应配备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救援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四)运输需要押
35、运的危险货物时,应配备适应高原缺氧环境、符合环保要求的押运车辆。押运人员应接受高原体检和健康教育,合格后方可执行押运任务。押运时应配备必要的药品和应急备品。 (五)运输气体、放射性物质(物品)、危害环境的物质、高温物质等性质特殊的危险货物时,由总公司组织进行试验论证研究,确定安全运输条件。,1.本条基于近年来青藏铁路格拉段开展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研究和液化天然气(LNG)试验而做的规章拓展,为高原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提供了规章依据。 2. 高原铁路概念范围。 目前高原铁路包括青藏铁路格拉段、拉日铁路等。 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现状 2014年1月28日,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下发了“运营运条电201
36、4192号”电报,将货物运价里程表中青藏线里程表下附注2改为“格拉段(不含格尔木)不办理国际联运和鲜活、超限、超重货物发到。” 删除了原来的“危险货物”字眼。目前,格拉段运输汽油、柴油和航空煤油,确保安全。,第十七条 铁路轮渡不办理危险货物运输。遇特殊需求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粤海轮渡、烟大轮渡 第十八条 铁路局应根据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和铁路运力资源配置等情况,对办理站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 第十九条 与国铁接轨的危险货物专用线新建、改扩建时,应符合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015年12月29日 ,总公司印发了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 (铁总运2015350号)。,站内办理站、
37、兼办站和与国铁接轨的危险货物专用线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货运安全设备设施
38、有关技术条件等相关规定。有关单位应落实安全评价报告中的整改方案,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条 铁路局应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确认批准铁路办理站危险货物办理限制(以下简称办理限制)中管内增加或修改内容,并报总公司运输局公布。新增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物品)和气体类危险货物办理限制时,由铁路局确认后将安全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报总公司运输局批准公布。站内办理时,办理限制包括办理站名称,发送、到达品名及相应的装运方式。接轨的专用线办理时,办理限制包括接轨站、专用线名称,发送、到达品名及相应的装运方式;专用线共用时,还应包括共用单位名称,发送、到达品名及相应的装运方式等。 2017年5月17日 ,总公司公
39、布了铁路办理站危险货物办理限制 (铁总运2017117号)。,第二十一条 铁路局确认办理限制前,应组织对危险货物办理条件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估意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批准。铁路局应制定相关评估办法。 安全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危险货物储运库房、装卸站台、堆场、雨棚等专用设施以及装卸机具、设备是否与所办理危险货物的品类和运量相适应。 (二)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距离、消防、防雷、防静电、计量、安全检测、防护、储存、装卸、载运工具、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线接轨方式、线路作业条件等铁路运输安全基本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三)管理
40、人员、货运作业人员、装卸作业人员、运输经办人员和押运人员等是否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培训合格,是否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是否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四)是否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储存保管、消防、劳动安全防护等安全作业及管理制度。 (五)是否制定完善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是否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 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专用线和共用单位名称变更的,铁路局应查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企业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第二十三条 经国铁过轨运输的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已委托铁路局管理的除外)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铁路局应首
41、先核对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布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办理品名、装运方式等信息;然后与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危险货物过轨运输协议,交换上述有关信息;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与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办理危险货物交接。 在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产权单位应与办理站(货运中心)签订专用线运输协议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运输需要共用专用线时,应由产权单位、共用单位、办理站(货运中心)签订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每年签订一次。首次签订协议应在办理限制公布之后、正式运输
42、前进行;办理限制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办理限制公布之后、运输实施前重新签订协议。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办理站(货运中心)应通知相关单位按规定签订新协议。逾期未签订新协议的单位,由办理站(货运中心)、铁路局逐级上报总公司运输局在办理限制中取消。 第二十四条 办理站需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管理信息化档案目录(附件2)的内容要求,结合本站危险货物运输办理情况,建立信息化档案并实行分类管理。铁路局应把信息化档案管理纳入安全管理检查考核内容。,第三章 业务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
43、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凡性质不稳定或由于聚合、分解在运输中能引起剧烈反应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采用加入稳定剂或抑制剂等方法,保证运输安全。如:乙烯基甲醚、乙酰乙烯酮、丙烯醛、丙烯酸、醋酸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等,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内填写“已加入稳定剂或抑制剂”字样。,两层意思:一是禁止生产的不运。二是虽然允许生产,但过度敏感或铁路不具有运输条件和能力的也不能运输。这里顺便提醒需要扭转的一种错误倾向-片面强调货运营销,在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把控上个别车站底线不明。不是托运人提出有运输需求的所有货物,铁路均应予以运输。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44、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第二十六条 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规定符合按普通货物运输条件的,铁路局应在其包装方法和包装标志满足危险货物要求,并使用整车或集装箱装载单一品名的情况下,批准其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铁危编号),可按普通货物运输”。 2014年10月27日 ,总公司下发了关于试行批量零散货物快运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总运电2014182号 ),规定:108类货物中的危险品,在批量零散货物快运中同时执行危险品运
45、输有关规定;其中经铁路局批准,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的危险货物不得混装。,第二十七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如实表明收货人名称、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不得匿报、谎报品名、性质、重量,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 办理站应对承运的货物加强安全检查,发现托运人匿报、谎报危险货物品名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时,除依法不予承运外,铁路局还应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及时向所在地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本条来源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
46、止配装的货物;(三)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铁路法中19条、48条也规定不得匿报、谎报货物品名。危化品管理条例65条对铁路运输的规定是:依照有关铁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信息化品名和铁危编号,在货物运单的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类项名称(格式1),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填写经办人身份证号码,对派有押运员的还需填写押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托运爆炸品或烟花爆竹时,托运人须相应出具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均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许可证名称和号码,并在货物运单右上角用红色戳记相应标明“爆炸品”或“烟花爆竹”字样。 货物运单包装栏应按铁路危险货物包装表(以下简称包装表,附件3)的规定填写相应的外包装和内包装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