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正文 第一篇:增城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增城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总则为切实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工作的决定、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以生活垃圾接收行政区域为受偿区域、生活垃圾输出行政区域为补偿区域为原则,建立本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对补偿区域进入区属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以下简称区属设施)的生活垃圾收缴生态补偿费,用于受偿区域生态补偿工作。第二条 适用范围(一)适用行政区域。本办法适用于增城辖区内,包括荔城、增江、朱村、永宁四个行政街道,新塘、中新、石滩、仙村、派潭、小楼、正果七个镇级政府以及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二)适用区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区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以下简称“区属设施”),包括广州市第六资源热力电厂、棠厦生活垃圾填埋场、增城区餐厨垃圾综合处理厂(拟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