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煤炭资源整合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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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北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 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 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 号)、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鄂办200620 号)精神, 为推进煤炭资源整合,通过规范办矿,规模办矿,淘汰落后生产力,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一、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范围和原则 (一)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 1控制煤矿数量,提高单井规模。全省煤矿到 2008年底,控制在 500 处以内;矿井单井

2、规模不低于 3 万吨/年(含 3 万吨),经整合形成的矿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 6 万吨/年。2淘汰落后生产力。淘汰树枝状、巷采等非正规采煤方法;2007 年末前淘汰年生产能力 3 万吨以下(含 3 万吨)的矿井。3科学规划,优化布局。保留矿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源开发规划、矿区规划,布局合理,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2的煤炭储量,资源回采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提高煤矿整体水平。通过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提高煤矿安全保障程度,减少事故发生。 (二)煤炭资源整合的范围 1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下列各类合法煤矿(含生产矿井、新建矿井和改扩建矿井)进行整合。(1)单井年生产能力在 3 万吨以下(含 3 万吨)的

3、;(2)矿区平面范围重叠或影响相互安全的;(3)一个采矿权人,存在两对或多对矿井,经确认能够合并为一套生产系统的;(4)布局不合理、井田划分不合理的;(5)单翼开采矿井走向长度不足 500 米的;双翼开采走向长度不足 1000 米的;(6)开采同一煤层,矿与矿之间无不可逾越的地质构造相隔,经确认资源赋存条件适宜一套生产系统开采的;(7)已批准的煤层储量不足 30 万吨,周边有合法煤矿或关闭矿资源,经确认能够合并为一套生产系统的;(8)资源赋存条件适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进行整合的。凡是具备煤炭资源整合条件的煤矿都应进行整合,拒不参与整合的,不予批准单井改造,不予改层扩界,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所

4、有证照不再变更延续,按期关闭,关闭期限最3迟不超过 2007 年 10 月 31 日。2已关闭煤矿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经省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可以纳入整合范围。合法矿井周边的关闭矿资源,可以并入合法矿重新规划设计形成一套生产系统,也可作为合法煤矿的备采储量;独立成块的关闭矿资源,各地在省政府下达的矿井控制数内,可以重新规划建设。3煤炭资源接近枯竭,多煤层赋存的矿区界内特定煤层储量不足 10 万吨,下组煤没有审批的,且 2007 年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一律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不予批准单井改造,不予改层扩界,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注销其各种证照,予以关闭。 4年生产能力

5、3 万吨以下(含 3 万吨)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不予批准单井改造,不予改层扩界,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注销其各种证照,关闭淘汰期限最迟不超过 2007 年 10 月 31 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按照特别规定依法予以关闭。5、年生产能力 3 万吨以下(含 3 万吨)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具备资源整合和单井改造条件的,不予改层扩界,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注销其各种证照,关闭淘汰期限最迟不超过 2007 年 10 月 31 日。(三)煤炭资源整合的原则 41总量控制原则。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矿井控制指标,制定整合方案,确定参加资源整合、限期淘汰关闭的煤矿企业名单,积极稳妥

6、地推进整合工作,矿井数只能少,不能超过控制指标,经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后低于控制指标的,在指标控制数内可以规划新建矿井。2以大并小、以优并劣原则。合法矿井参与煤炭资源整合,应以规模大、技术、管理和装备水平高的矿井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鼓励重点煤矿企业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其他煤矿。3一个法人主体原则。煤炭资源整合只能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必须是一个有资金、有技术的法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选用先进开采技术和先进装备,回采工作面必须确保两个安全出口和全负压通风,实行正规开采。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个采矿权人有2 套或多套生产系统的煤矿企业,因地质构造因素不能整合为一证一

7、井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认定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分立采矿许可证。整合应尽量利用原有井巷工程设施,避免重复建设,确实需要重新建井的,应严格按照设计建井,多余井口应一律关闭,杜绝一矿多井。 4.科学合理确定井型原则。资源整合、联合改造的矿井井型应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地质条件科学确定,能大勿小,整合后形成的矿井的生产能力原则上不低于 6 万吨/年、服务5年限不低于 10 年。在边角地带或边远山区,应将资源状况与市场辐射面、农民用煤、交通状况等要素相结合,经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合理确定井型,确保资源合理回收。5.先关闭后整合原则。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的煤矿,

8、先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相关部门吊(注)销其所有证照,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后,符合条件的关闭矿资源方能参与整合。6对实施整合的矿井,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矿井必须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核批准程序;有关部 门按照建设项目对其实施监督管理。二、煤炭资源整合方式和程序一一一 煤炭资源整合方式整合的主要方式是矿井合并,即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以现有矿井为基础,对相邻煤矿资源、已关闭矿井的剩余资源、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进行整合,形成一套生产系统,提高单井规模和技术水平。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1)收购由政府组织协调有资质的单位对整合矿井进行

9、资产评估,以一个规模较大、技术力量较强、经济效益好的煤矿为整合主体,出资对相邻矿井进行收购,保留一套生产系统。6(2)兼并由政府组织协调有资质的单位对整合矿井进行资产评估,按照平等协商、互惠互利、自愿合作的原则,通过产权入股,形成新的煤矿,保留一套生产系统。矿井合并集中是煤炭资源整合的主要方式,是减少矿井数量的主要途径,必须强力推进。涉及整合的煤矿,在政府的协调下,按照整合原则及有关要求,采用市场途径,自主选择整合方式,确定整合主体,达成权益分配协议,制定整合实施方案,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重新设置采矿权。一一一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程序1、市州政府根据省政府下达的矿井控制指标,按县市进行分解控制

10、指标。2、以县(市)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煤炭、安监等部门和有资质的单位,对拟整合的煤矿开采情况进行核查,结合开发利用规划,按资源整合的原则和确定的煤矿数量控制指标,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地编制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方案中应包括到 2008 年底保留的矿井数及矿井名单,分年度进行整合、淘汰关闭矿井数及矿井名单,保留矿井的名单及资源储量和生产能力等情况),明确整合、关闭矿井名单和期限,由县级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逐级上报“省政府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省安监局、国土资源厅、省经委、湖北煤监局等7有关单位和专家组审查,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县组织实施。3、

1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确定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需要重新设计、改造的矿井,责令停止一切生产活动,职能部门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民爆物品使用证等相关证照,供电部门限制供电。4、拟设立的法人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整合后的资源依法划定矿区范围,对整合后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重新设置采矿权,并颁发(变更)采矿许可证。5、由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矿井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并按项目建设程序规定报批。经批准的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明确不予利用的井筒要立即封闭。矿井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批准后,必须按

12、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并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完成施工。6、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完工后,安全设施经湖北煤监局验收合格,并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投入生产。三、时间安排1、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矿井淘汰关闭工作到 2008 年 6月底结束。各地分年度确定整合和淘汰关闭计划,2006 年、82007 年矿井减少计划数不少于应压减矿井总数的三分之一。2、2006 年 8 月底前,各市人民政府要向“省政府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上报分县(市)煤矿数量控制指标分解情况及整合、淘汰关闭矿井的具体名单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完成 30 个产煤县(市)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

13、编制、报送工作。3、2006 年 11 月底前,要完成方案的审查、批复工作,市、县具体组织实施。4、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每年 12 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写出煤炭资源整合和淘汰关闭工作进展情况的专题报告,作为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每年 6 月、12 月对各地落实煤炭资源整合和关闭矿井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科学有序进行(一)成立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作为提高我省煤炭产业整体水平的重要举措,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成员为安监、煤监、发改委、经委(煤炭)、公安、行

14、政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国资委、工商、电力、工会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 “推进煤炭资 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9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的综合协调。各地要加强对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二)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安监部门负责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综合协调,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国土、煤炭等部门编制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负责煤矿整合期间的安全监管,配合煤监机构做好安全设施“三同时” 和安全条件许可工作;国土资 源部门具体负责组织井下实测,

15、严格核实资源储量,参加编制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负责审批采矿权变更登记,并按照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煤炭资源整合的相关工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井的设计审批、生产能力核定及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煤监机构对整合后矿井的安全设施设计、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并核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对采矿权人发生变更的煤炭企业其股分构成情况进行审核,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工商登记;公安部门负责对资源整合矿井民爆器材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管理;财政部门具体监管采矿权价款的入库;国资委要将煤炭资源形成的国有股或国有资本金作为重要的监管内容,严防国有资产收益流失;行政监察机关要对煤炭资

16、源整合工作全过程进行监察,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地要建立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10情况,协调解决整合工作所遇到的问题,建立高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省级联席会议确定在每月第一个星期二上午召开。(三)加强对资源整合煤矿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对资源整合的煤矿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监督管理,对于不按设计和违法开采的煤矿,要坚决依法查处,对于严重违法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四)政府积极运作,营造良好环境。要积极引导煤矿企业按照资源整合的原则,全面推进资源整合工作;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推进此项工作。各地政府要制定推进煤炭资源整合的相关政策,对资源整合煤矿要充分体现高效便民原则,简化手续,对不能进行整合,依法淘汰关闭的煤矿,要按规定退还相关费用,为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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