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特征 居间合同的特征第1篇 (1)居间合同以促成托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托付人供应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的结果,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猎取酬劳。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托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意义。 (2)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 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商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托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居间人只是根据托付人的指示,为托付人报告有关可以与托付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给托付人供应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充当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并不参与托付人与第三人之间详细的订立合同的过程,他的角色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只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帮助作用。 (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 居间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只要托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全都,居间人就负有依托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