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 第一篇:专利申请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说:“权利有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由从属权利要求”,又说“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饮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我的问题是,既然有“可以”二字,就意味着可以不写从属权利要求;既然从属权利是对独立权利作出限定的,那谁还画蛇添足地写从属要求呢,那样不是缩小了保护范围吗?如果说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独立权利的范围过宽,那为什么会出现有的专利因为独立权利要求过宽(而从属权利合乎要求),要求裁定专利无效呢?不是自相矛盾吗?高法说,独立权利的无效不影响从属权利,如何理解呢?答:1.权利要求书中当然可以只有独立权利要求;2.一份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最宽的为准的(独立权利要求),写了从权不是意味着范围只有从权那么大;3.这样写的目的不是为了防止独权范围过宽,而是为了防止申请过程中独权保护范围过宽而被驳回(被审查员找到影响新颖性创造性的对比文件),此时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可以把更为下位的从权(范围小,方案更具体,更不容易被驳)上升为独权。审查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