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土地整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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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合浦县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土地整治和水利化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以下简称“双高” 基地)土地整治及水利化工程建 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 双高” 基地土地整治及水利化建 设有效推进。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土地整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4 58 号)、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等部门自治区 500 万亩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 116 号)、转发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

2、基地建设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 93 号)和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我区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土地整治及水利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桂“双高” 蔗办发 20165 号)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 “双高”基地土地整治及水利化是指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制糖企业、种植公司、家庭农场等“双高” 基地建设实施主体或由政府组织开展相对连片蔗区面积不小于 200亩的田间工程配套设施土地整治和水利灌溉设施建设。第三条 实施建设主体开展土地整治和水利化所需资金为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由中央、自治区 专项资金- 2 -和北海市、县

3、级财政配套资金解决。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及标准第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内容及奖补标准。(一)土地平整工程为归并零碎地块,降低糖料蔗种植区地面坡度,提高耕地平整度和集中程度,为甘蔗种植机械化提供基础平台。地面原坡度在 13以内,在土地平整区内拆除原有田埂,修筑规整的耕作地块的,按 300 元/亩标准给予奖补;地面原坡度在 10-13,开展表土收集、表土回覆和土方挖填工程进行降坡,按 400 元/亩的标准 给予奖补。 (二)蔗区排水工程以改善糖料蔗种植区水利条件为主,重点建设蔗区排水配套设施,确保蔗区排水通畅,有效减少水土流失。蔗区排水工程奖补标准。排水沟要求采用浆砌砖或现浇砼结构,新建硬化排水沟

4、净宽50cm 的,按 60 元/m 奖补;50cm80cm 的,按 80 元/m 奖补。(三)田间道路工程以提高糖料蔗基地的道路通达度为主,田间道路主干道路面宽度 4 至 6 米,工作道路路面宽度 3 至 4 米,厚度不小于 15cm;路面高于田面 5cm 以上,道路两侧夯筑素土路肩,道路密度不小于 30 米/公顷。新建泥结石道路路面厚度不小于 15cm,素土路肩的路面(净宽在 3.5 米至 4 米之间的,按 50元/米奖补;小于 3.5 米不给奖补)宽 4m 的按 60 元/m 奖补;路面宽 4m 以上按 80 元 /m 奖补;新建水泥路,路面宽 3m 以上,按200 元/m 奖补。第五条

5、水利化主要建设内容。- 3 -(一)水利化项目应根据项目区土壤条件、水源情况及规模经营程度,因地制宜开展蔗区节水灌溉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建设蔗地灌溉水源工程和输水工程。水源工程设施包括山塘、陂坝、打井、水池和泵站等,输水工程应科学选择渠道或管道等。工程水源应优先取用地表水,选择地下水为水源时,开采的水量应低于含水层的允许开采量。(二)落实基地实施主体的田间灌溉工程可选择地面滴灌、地埋滴灌和喷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措施(采用地埋滴灌的糖料蔗区,应有宿根性较强的品种)。合理布设田间首部工程和移动式喷灌设备,包括配套的蓄水池、加压设施、过滤设施和水肥一体化设施等。(三)“双高 ”基地项目区内的田 间灌溉设

6、施,包括微灌工程中田间支管、毛管、灌水器、智能控制系统等及喷灌工程使用的喷灌机、田间支管、竖管及喷头等田间灌溉工程所需投资,由经营主体按规定筹资比例自行筹资建设。第六条 水利化建设标准。(一)灌溉水源水质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枯水期水源保证率不得低于 85%。(二)“双高 ”基地水利化 项目设计参照广西地方 标准糖料蔗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设计导则(DB45/T11962015)、糖料蔗灌溉定额及灌溉技术规程(DB45/T11972015)执行。地面灌溉设计保证率应达到 75%以上,实施滴灌、喷灌等田间灌溉设计保证率应达到 85%以上。田间灌溉工程设计方案尊重实施主体意愿决定,灌溉定额可根据不同地

7、区经验值进行适当修正。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4 -第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申报。在县“ 双高” 办落实“双高”基地地块和实施建设主体后,由国土部门指导落实建设主体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前期申报工作,完成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申报书。建设主体将现场图片、工程布局图和涉及土地平整区域的 1:1000 的实测地形图随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申报书一并上报县“ 双高” 办组织专 家进行审核批复, 通过审核的基地片区由县“双高 ”办国土 组提交材料上报市 “双高”办、自治区“ 双高”办备案。第八条 水利化项目申报。落实“双高”基地地块和水利化项目实施主体(项目业主)后,由水利部门指导落实实施主体自行委托有

8、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测量设计前期工作,编制水利化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和水利化项目建设申报书,一并上报县“双高” 办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批复。通过评审的基地片区由县“双高” 办水利组提交材料上报市“双高 ”办、自治区“双高” 办备案。第九条 水利化项目投资评审。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通过后,由县水利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组织设计单位编制水利化项目造价控制书,由县财政局组织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第十条 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我县“双高 ”基地土地整治 项目采用经营 主体自建模式。县国土部门组织建设主体按县人民政府批复后的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申报书及工程布局图对基地进行施工, “双高” 基地土地整治的最佳施工

9、期为每年甘蔗收割后至次年甘蔗新植前的数个月,各个“双高” 基地片区的建设主体必须在每年 11 月甘蔗收割后和次年- 5 -3 月甘蔗新植前建设完成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申报书及工程布局图内的工程内容,完工后的各项工程建设内容和标准必须符合糖料蔗基地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第十一条 实施水利化项目建设。(一)经营主体自建。具备项目建设能力和条件的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其作为项目业主,按批复的建设标准和财政评审意见自主组织有经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管理“双高” 基地,采取“以 奖 代补 ”或“先建后补”方式给予财政 补助。(二)政府组织建设。对项目片区和经营主体已经落实,但经营主体没有能力和条件自主承

10、当水利化项目建设任务的,由县水利局负责落实项目业主,按照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程序要求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织项目实施(不含应由经营主体负责建设的田间水利工程部分)。项目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移交相关经营主体管理、完善。第十二条 项目质量监管。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质量、安全负总责。水利化项目要履行项目报监制度,项目开标或签订施工合同后,实施主体必须组织施工单位到县水利部门办理项目报监手续后方能开展项目工程施工,项目实施过程接受县水利部门按照水利施工规范规定质量监督,质量监督结论作为项目验收依据。县国土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整治和水利化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完成

11、后,应组织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抽检,抽检材料作为验收的依据。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一)建设主体完成基地土地整治建设后,由县国土部门指导建设主体编制项目土地整治验收及奖补申请材料,并及时提交县- 6 -“双高” 办, 经县“双高”办批复后由县国土部 门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已建工程进行工程测量复核,经测量复核单位复核合格的“双高”糖料蔗基地片区可编制工程复核报告、耕地质量等级的评定报告。(二)对于初次复核不合格的“双高” 糖料蔗基地片区,由 县“双高” 办提出整改意见并下达建设主体,建 设主体按意见完成整改工作后,再次申请复核,直至工程内容符合糖料蔗基地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技术要求;我县“双高” 基

12、地土地整治 初次测量复核费用由县“ 双高 ”基地建 设经费中支出,需整改的 “双高”基地片区的二次测量复核费用由所在片区的建设主体支出。 (三)县国土部门完成项目测量及复核评定等工作后,将材料提交县“双高 办” ,由 县“ 双高办”组织相关部 门及专家对“ 双高”基地土地整治项目进行验收,会上各部门及专家提出相关验收意见和建议,县“ 双高” 办汇总审 核后出具验 收意见,通过验收的基地由县“ 双高 办” 国土组 提交材料上报市双高 办、自治区双高办备案。第十四条 水利化项目验收。(一)经营主体自建。实施主体按照批复完成建设内容后,县水利部门及时指导组织实施主体做好验收材料(包括验收申请、项目初

13、步设计文件、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竣工图、质量抽检材料、施工前中后影像资料、施工单位总结、工程管护方案),向县“双高” 办提出 验收申 请,由县“双高”办 分别组织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通过验收的基地由县“双高办” 水利 组提交材料上报市双高办、自治区双高办备案。(二)政府组织建设。施工单位按照批复完成建设内容后,项- 7 -目法人组织施工单位编制验收资料(包括验收申请、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产品合格证、施工日志、质量评定资料、检测报告、竣工图、施工前中后影像资料、施工报告、监理报告、工程管护方案),由项目法人向县“双高 ”办提出验收申请 ,县“双高”办分别组织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第四章 补助资金拨

14、付流程第十五条 补助标准。由业主单位按“双高”基地土地整治和水利化工程建设标准和要求,开展“双高 ”土地整治和水利化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根据验收核定完成的投资给予资金补助。自治区按 2478 元/亩给予土地整治和水利化建设综合补助,由县级包干使用。北海市和县级配套每亩 462 元,经营主体按要求自筹每亩 660 元的建设资金。第十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补助资金拨付。资金拨付分两次进行:项目实施完成后,建设主体提交申请奖补材料并通过县级验收的,可拨付至实体工程总金额的 80%奖补资金,通过验收并完成自治区材料备案工作的,可拨付至实体工程总金额,100%奖补资金。第十七条 土地整治补助资

15、金使用范围。(一)“双高 ”基地项目区内 为改善糖料蔗生 产条件而进行的土地平整工程(包括拆除原有田埂、清除障碍物及少部分平整后由于地形限制长不足 200 米,但满足机械化生产需要的地块);(二)“双高 ”基地项目区内的排水工程(包括三面光排水渠道和排水涵管)及排水需要而需延伸出项目区外的排水工程);- 8 -(三)“双高 ”基地项目区内田 间道路工程及 为满足机械化运输和全程机械化作业需要而延伸出项目区外的道路工程;(四) 关于“双高”基地建设土地整治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重叠的问题,按照“ 双高” 基地建设标准进 行验 收,若达不到双高建设标准的,缺什么补什么,经费从双高基地建设经费中支出。(

16、五) 关于“ 双高” 基地建设土地整治 项目与县国土局负责的整县推进项目重叠的问题、与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重叠的问题。对已实施整县推进项目、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纳入“双高” 基地进行提升建设的,提升工作经费从“ 双高” 基地建设经费中支出。第十八条 水利化项目补助资金拨付。(一)经营主体自建。由经营主体提出申请,县水利局提出初审意见,县“ 双高” 办审 核意见向财政部 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向经营主体预拨或按建设进度核拨补助资金。1. 以奖代补。经营主体全额垫资建设的,项目建设完成并经县“ 双高 ”办组织验 收合格后, 财政部门 按照实际建设面积和确定的补助标准核定奖补金额,并按

17、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补助资金一次性直接拨付给经营主体。其中:实际完成面积少于项目建设任务面积的,按实际完成面积核拨补助;按验收合格的面积拨付补助,项目验收不合格部分,在整改完善并重新验收合格前不予补助;在下达的建设任务内项目建设总投资超支的,超支部分由项目业主自行解决;按要求全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验收合格,但项目实际投资少于核定投资标准的,按实际完成的建设任务和确定的补助标准拨付补助资金。2. 先建后补。经营主体由于缺乏全额垫资能力、需要一并使用其承担的自筹建设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开展项目建设的,县财- 9 -政局采用报账制方式,按项目实施进度、在核定补助标准和支出范围内的实际支出情况、县“双高”

18、 办审 核意见,分次报账、分批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含市、县财政配套资金)。累计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最多不超过应补总额的 80%,余额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清算拨付。对验收不合格或实际建设面积与下达建设任务不符的,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参照上述“以奖代补” 方式核定。因项目业主按规定应当自筹的资金暂时难以落实、而项目实施需要抓抢季节的,经经营主体申请并出具自筹资金在项目启动后尽快足额到位的承诺函、县水利局提出初审意见,县“双高” 办审核同意后,县财政局可预拨不超过财政应补助总额 20%的资金作为项目业主启动资金,并在项目业主申请报账和按进度拨款时抵扣。(二)政府组织建设。由项目业主根据设计、施工、监理

19、单位申请,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向相关单位预付或按建设进度拨付进度款。预拨启动资金的,预付金额不超过施工合同总额的 30%。项目建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前,预付和按进度核拨的补助资金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80%,待项目完工并通过最终验收审计结算后拨付不超过 95%,余留 5%以上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次年复检合格后付清。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费支出。从北海市、县级财政筹措且落实到位的“ 双高” 基地建 设补助资金中提取 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规划编制、测量、技术咨询、宣传培训、工程监理费、质量检测、工程复核验收等土地整治和水利化项目管理支出。第二十条 项目规划设计费用确定。水利化建设

20、项目测量设计费用以县“ 双高” 办 批复的设计费为基准。 经营主体自建的项目,由经营主体与委托的设计单位协商签订协议明确;水利部门建设- 10 -的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落实。两种模式的设计费用均不得超过批复的基准数,在编报项目投资评审时一并编报,最终以县财政局组织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为准。由实施主体根据合同约定条款,视项目进度实际提出申请,县水利局提出初审意见,县“双高” 办审核意见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向设计单位拨付勘测设计费用。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县“双高”办应督促实施主体建立工程项目管护机制,加强对“双高 ”基地土地整治和水利化 项目补助资金所形成资产的管理

21、,落实管护责任,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避免资产闲置导致的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第二十二条 县“双高” 办应会同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发改局、农业局、水利局、国土局、农机局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对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掌握情况,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项目实施、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第二十三条 乡镇政府是辖区“双高”基地建设的责任主体,在土地整治和水利化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实行全程监管,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资金使用、项目验收等。第二十四条 对截留、挪用、虚报专项资金和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补助资格、停止拨付资金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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