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看清试用期中的“门道”:其中一二要看清 眼下,既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求职高峰期,也是跳槽热季,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肯定要弄清试用期的“门道”,以防上当。 单独签订试用合同无效在职场中,有些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签订多加留意,劳动合同或只签订试用合同,而等到劳动者“转正”以后,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先试用后录用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法第 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商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 19条也明确指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短工”不得商定试用期打“短工”已经成了一些正在求职的毕业生积累工作阅历、熬炼工作技能、增长.阅历的重要途径。劳动合同法第 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商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 19条强调,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3个月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