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简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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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泰安市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简介一、前 言2012 年财政部颁发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70 号,以下简称办法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办法是一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法律层次较高、综合性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它明确了财政票据的定义、种类及其使用范围、票面的基本内容;明确了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明确了财政票据印制、领购、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等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了财政票据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以及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的出台对规范全国财政票据,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

2、重要的意义。二、财政票据管理体制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经营性财务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财政票据由中央、省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印制,各级财政部门分级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包括设计、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环节,各个环节相互联系,形成了财政票据管理的整个过程。三、财政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一)非税收入类票据2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3、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二)结算类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三)其他财政票据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

4、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四、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的区别1.使用范围不同:税务发票是商业经营和服务活动体现买卖双方业务时间、商品名称、价格及税收等内容的凭证。财政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经营性财务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3凭证。2.管理主体不同:税务发票由税务部门负责管理,套印全国统一的税务发票监制章。财政票据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套印全国统一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五、财政票据领购、发放财政票据领购。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

5、旧领新”制度。财政票据由单位负责领购,具体由单位财务人员负责办理,不对社会个人办理领购业务。(一)领购范围。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领购财政票据;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登记管理机关的级次领购适用的财政票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医疗收费票据实行属地管理;中央驻鲁公立医院的医疗收费票据,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经省财政厅批准也可由医疗机构驻地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二)领购程序。单位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 。办理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及领购财政票据所需资料及

6、业务流程见下图:41、市级(含省以上驻泰)单位申领财政票据工作流程提报相关资料如下1、非税收入单位“执收编码”:单位“执收编码”申请文件 1 份;票据使用单位申请表 1 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 份。2、非税收入单位“项目执收编码”单位“项目执收编码”申请文件 1份;非税收入项目执收编码申请表 1 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 份;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财政部门批复非税收入“执收编码”资料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审核第一步:用票单位首先申请非税收入“执收编码”5提报相关资料如下1、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收费许可证 收费文件及复印件 用票申请文件 票据领购申请表 “核

7、旧领新 ”表4、其他票据使用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用票申请文件 票据领购申请表“ 核旧领新 ”表财政部门发放票据领购证、核发适用的财政票据资料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审核第二步:用票单位申领财政票据2、 医疗机构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收费许可证 收费文件及复印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用票申请文件 票据领购申请表“ 核旧领新 ”表3、社团票据使用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团证书及复印件 社团章程及复印件 用票申请文件 票据领购申请表 会费标准备案表 “核旧领新 ”(社团)表注:组织机构代码证 、 法人登记证等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复印件均盖单位公章;申请文件均为单位正式文件,领购

8、财政票据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单位简介、申购票据种类、依据等;相关表格均盖单位公章,有主管部门要盖主管(业务指导)部门公章,社团单位盖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公章和经办人签名;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分别提交下列相关材料: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及复印件 1 份,以及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复印件 1 份;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用于收取政府性基金的,需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1 份;6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用于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1 份;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用于收取国

9、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 1 份,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1 份;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提交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申请文件 1 份,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单位简介、单位性质(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或非营利性其他公益性组织) 、接受捐赠依据、列明领用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等;同时承诺依法接受的捐赠款项,全部用于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公益事业;社团单位需先将文件报送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通过(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意见和盖公章) ;捐赠协议 1 份;领购医疗收费票据,提交卫生部

10、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 及复印件 1 份、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许可证及复印件 1 份,复印件均盖单位公章;领购幼儿园收费专用票据,提交山东省学前教育办园许可证 (办园性质为公办)及复印件份,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领购往来结算票据,提交往来结算详细项目(用途)说明。社团单位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备案表需到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打印,盖单位公章、盖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公章和经办人签名;财政票据“ 核 旧 领 新 ”表1 份,用于填写领用财政票据种类和数量,盖单位公章,社团单位需盖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公章和经办人签名;特殊情况下,还应按财政部门要求提供有关资料。72、单位再次(核旧领新)领购财

11、政票据提报相关资料如下1、 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2、 财政票据“核旧领新”表3、 财政票据核销登记表4、已用上批次财政票据存根财政部门核发适用的财政票据资料提前五个工作日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审核用票单位注:报送财政票据“核旧领新”表1 份、 财政票据核销登记表3 份,社团单位需先到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盖章;市级预算单位收费金额(上缴财政)查询方法:互联网登录“泰安市财政局”网站在线服务栏点击“泰安市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查询对账系统”输入“单位码(单位执收编码) ”、 “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验证码”登录;接受捐赠资金的单位,提交接受每笔捐赠资金时签署的捐赠协议;已用(使用完毕)上批次领购财

12、政票据作废票据联次应完整;六、财政票据使用管理1.使用要求。票据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和票据管理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财政票据专管人员如有变动需及时将财政票据专管员变动情况表报送财政部门备案,票8据使用量大的单位于每季度的前五日内报送下一季度 年 季度财政票据用票计划表 。2.填开要求。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统一使用中文,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

13、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3.保管期限。财政票据存根保管期限一般为 5 年,保存期满后,由用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销毁。个别用量大、存放 5 年确有困难的单位,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不得少于 2 年。4.单位变更处理。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 15 日内,到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财政票据或者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

14、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登报声明作废。七、财政票据核销和销毁(一)财政票据核销。财政票据核销实行“实物核销、系统核销”并行制度,采用“核旧领新、定期核销”两种方式。核销财政票据时加盖“财政票据核销专用章”。1.“核旧领新”方式适用于使用量少的财政票据。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再次领购票据时,需填写财政票据“核旧领新”表和财政票据核销登记表,连9同财政票据存根一并交由财政部门检查、审核。经审核无误,财政部门在手工票据封面或财政票据核销登记表(适用于少量机打票据)上加盖“财政票据核销专用章”,并由经办人签字、注明核销日期。2.“定期核销”方式适用于使用量大的

15、财政票据。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定期填写财政票据定期核销登记表,由财政部门检查、审核财政票据存根无误,财政部门在财政票据定期核销登记表上加盖“财政票据核销专用章”,并由经办人签字、注明核销日期。(二)财政票据销毁。保存期满需销毁的财政票据由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销毁。1.财政票据销毁范围(1)保管期满 5 年并已核销的财政票据存根;(2)因政策调整必须停止使用并已核销的财政票据;(3)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已使用、核销且保存期满的财政票据存根和尚未使用并已核销的财政票据。2.财政票据销毁程序。(1)单位申报

16、。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负责对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填报财政票据销毁登记表 ,加盖公章,并附相应票据的财政票据核销登记表 ,向领取票据的财政部门提交书面销毁申请。(2)财政审验。财政部门在接到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销毁申请后,将根据票据使用单位报送的财政票据使用核销情况,决定是否对财政票据进行销毁,对核准销毁的,将由专人对使用单位的财政票据进行审验。10(3)票据销毁。财政部门对已审验后的单位财政票据,确定销毁时间、销毁方式和销毁单位。财政票据销毁时,财政部门、票据使用单位、票据销毁单位办理财政票据销毁交接手续,在财政票据销毁登记表上签章,并由财政部门派专人押送至销毁单位监督销毁。3.财政

17、票据销毁方式。财政票据的销毁方式包括:直接销毁、委托销毁。八、财政票据监督检查(一)财政票据检查主要内容。财政票据检查主要是对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管理等进行稽查或专项检查。(二)财政票据违规情况处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2.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5.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6.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7.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8.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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