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监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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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后监督管理,促进相关责任主体严格按照交易文件、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诚信履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含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监督管理,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标后的合同履行、项目建设、履约验收和信息公开等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标后监督管

2、理实行行业管理、综合监督、联合执法、问效追责“四位一体”的标后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形成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市场和合同履约现场“两场联动、诚信联建”的体制。第五条 市、县两级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标后监督管理重大问2题的研究和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等工作。下设标后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后办”)负责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牵头本区域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检查工作,建立交易项目标后监管系统,与项目现场智能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对交易项目实行全流程实时、动态的跟踪监管,做好联合执法监督检查的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等工作。标后办设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第六条 各行业主

3、管部门、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标后相关责任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等部门应加强标后监督管理,对中标项目的合同履约、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以及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材料采购、资金拨付、采购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追溯制度,实行工程责任主体责任人员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第七条 标后监督管理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和综合检查等形式,督促有关各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第八条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是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合同履约及管理,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3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人履约情况实

4、施跟踪、考核。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的主要责任为:(一)建立项目现场智能监管系统(2000 万元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明确专人管理,每月 10 日前将中标人履约情况报送标后办和行业主管部门;(二)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按规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标后办同意后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三)按合同约定提供项目实施条件、支付合同价款等;(四)按合同约定对中标人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是否按投标文件承诺投入劳动力、材料、设备;是否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是否按合同工期约定执行;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扬尘问题;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更换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情况;是否按合同约定

5、提供货物(服务);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五)按合同约定追究中标人违约行为责任,包括收取违约金、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中止或终止合同等;(六)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项目合同、变更及验收信息;4(七)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并存档验收资料;(八)按规定将中标人的履约及变更情况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第九条 日常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负责。对于中标人在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视情节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处理意见作出后 3 个工

6、作日内反馈至标后办。第十条 标后办根据交易项目标后监管系统预警提示和反馈情况,会同效能办、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和综合检查。全年累计检查项目比例不低于限额以上交易项目数量的 20%。标后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参与项目交易的其他投标人(供应商)、聘请第三方机构或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参与。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和综合检查主要内容:(一)工程建设项目1.是否按交易文件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公开合同信息;52.是否签订虚假合同、合同内容与交易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是否一致;3.是否按交易文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4.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转包、违法分包;5.是否存在擅自

7、中止、终止交易;6.项目管理班子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人员的变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7.工期进度、工程款支付是否与合同一致;8.质量标准、安全生产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9.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10.是否及时公开履约及履约变更信息;11.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是否存在对发现问题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工作失职、监管不到位、玩忽职守等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行为;12.是否存在其他标后违法违规及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二)政府采购项目1.是否按交易文件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公开合同信息;62.是否存在超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审批的数量、单价和预算金额进行招标采购的情况;3.是否签订虚假合同、合同内容与交易文件和投标文件实

8、质性条款是否一致;4.是否按交易文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5.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转包、违法分包;6.是否存在擅自中止、终止交易;7.项目管理班子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人员的变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8.供货数量、货物(服务)质量、供货(服务)期限是否符合合同约定;9.货物验收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完备、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是否向社会公告、验收资料是否完整及时存档等。10.是否及时公开履约及履约变更信息;11.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存在对发现问题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工作失职、监管不到位、玩忽职守等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9、行为;12.是否存在其他标后违法违规及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7(三)产权交易项目1.是否按交易文件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公开合同信息;2.是否签订虚假合同、合同内容与交易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是否一致;3.是否按交易文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4.是否存在违法转租;5.是否存在擅自中止、终止交易;6.是否存在未按约定办理资产或房屋使用权移交手续并引发争议的;7.是否及时收取交易金额(租金)并上缴非税专户;8.是否及时公开履约及履约变更信息;9.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存在对发现问题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工作失职、监管不到位、玩忽职守等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行为;10.是否存在其他

10、标后违法违规及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四)其他交易项目1.是否按交易文件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公开合同信息;82.是否签订虚假合同,合同内容是否与交易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一致;3.是否按交易文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4.是否存在擅自中止、终止交易的;5.是否及时公开履约及履约变更信息;6.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存在对发现问题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工作失职、监管不到位、玩忽职守等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行为;7.是否存在其他标后违法违规及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第十二条 标后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标后违法违规线索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报公管委领导批示后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11、。(一)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停止拨付资金的,移送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处理;(二)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安全防护、扬尘整治、项目关键人员不在岗等不符合规定行为的,移送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给予停工整改、不良行为记录、扣企业信用分、暂停执业等处理;9(三)发现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情况的,移送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四)发现有关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项目进场交易、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不按照交易文件约定签订合同、合同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移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

12、管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招标采购活动资格等处理;(五)发现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申办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处理;(六)发现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报告合同履约或整改落实情况不及时、不到位的,抄送效能办纳入效能考核;(七)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对于发现问题知情不报、隐瞒事实、玩忽职守等情况的,移送纪委监委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八)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10移送工作的期限一般为 7 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和综合检查结束后,标后办应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抄送公管委各相关

13、成员单位和效能办。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导向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中标人(供应商)信用管理,依法限制失信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获得财政补助补贴资金、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等。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标后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能依法依规处理。第十六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决定,监管部门及有权查处部门应自作出处理决定 7 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公开,并通过部门间信息交换至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等网站公开。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充实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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