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1158459 上传时间:2018-12-14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129.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主项名称 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4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5 实施主体 浦北县石埇镇人民政府6 实施主体 性质 授权组织7 承办机构 浦北县石埇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8 联办机构 无9 办理地点 浦北县石埇镇越州街 55 号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 8:00-12:00、下午 15:00-18:00(冬季)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咨询电话 0777-861800311 咨询及监督电话监督电话 0777-255090012 设定依据第十

2、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 年 11 月 3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1 次会议修订)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

3、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后,应当及时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业主、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作职责和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第十九

4、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进行换届选举;逾期不进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协调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13 实施对象 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15 权限划分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

5、 年 11 月 3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1 次会议修订)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16 行使内容1.物业管理条例(2007 年国务院令第 504 号公布)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17 通办范围 无法定办结时限 30 个工作日18 办结时限承诺

6、办结时限 3 个工作日19 实施条件1、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04 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 50%以上;(二)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 50%以上;(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 25%以上;(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具备之日起 30 日内将房屋交付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

7、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2、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包含住宅物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于预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现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投标。投标人不足 3 人或者房屋建筑总面积在 3 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未能选聘到物业服务企业的,经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

8、管部门同意,可以由建设单位实施前期物业服务。鼓励不包含住宅物业的建设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订立之日起 15 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推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之前拟订临时管理规约,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推行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后,临时管理规约失效。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和

9、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房屋买受人说明。房屋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五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迟延接受房屋交付的,前款规定物业服务费发生的起始日期自建设单位催告房屋买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结束次日起算。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

10、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五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公示之日起给业主 3 个月的准备时间,但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提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除外。在前款规定的准备时间内,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第五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尚未届满或者未约定期限的,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其权利义务终止。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与建设单位共同对建筑物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

11、行查验,查验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清单;(五)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第五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场地、设施设备、物业服务期间建立的物业管理相关资料以及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第五十九条 本章未规定事项,适用本条例第五章委托管理的相关规定。20 申请

12、材料 详见附件 2环节名称 无。21特殊环节( 含 中 介 服务 ) 办结时限 无。22 审查方式 及标准1、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04 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 50%以上;(二)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 50%以上;(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 25%以上;(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具备之日起 30 日内将房屋交付使用情况书

13、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 年 11 月 3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1 次会议修订)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后,应当及时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

14、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业主、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作职责和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1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是否收费 不收费收费标准 无25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收费依据 无26 结果名称 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27 结果样本 暂无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30 预约办理 不可

15、预约31 网上支付 无32 物流快递 无33 运行系统 无3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业主、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35 责任事项1.指导责任:指导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及换届,不干涉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日常工作。2.事后责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6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

16、反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事务,不纠正的;2.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3.在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指导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7 备注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1.违反规定权限、程序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低 镇民政办公室负责人2.工作中玩忽职守、推诿扯皮、贻误工作。低 镇民政办公室负责人33.工作中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中1.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对行使行政权力的范围、程序和实施行为的监督管理。2.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3.教育

17、引导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增强廉政意识,自觉抵制不正之风。镇民政办公室负责人附件:1.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流程图2.申请材料目录附件 1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附件 2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 据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签名签章要求备注1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的相关资料物业管理条例原件 是 1 份 A4 纸 必要申请人自备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居委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的相关资料物业管理条例原件 是 1 份 A4 纸 必要申请人自备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物业管理条例原件 是 1 份 A4 纸 必要申请人自备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4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在小区公示的相关资料。物业管理条例原件 是 1 份 A4 纸 必要申请人自备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