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七為進一步提高內地 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 )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根據:2003年 6月 29日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以下簡稱“安排 ”)及於 2003年9月 29日簽署的安排附件;2004年 10月 27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 ;2005年 10月 18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二 ;2006年 6月 27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三 ;2007年 6月 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四 ;2008年 7月 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五 ;2009年 5月 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六 ,雙方決定,就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對香港擴大開放
2、、加強金融合作及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簽署本協議。一、服務貿易(一)自 2011年 1月 1日起,內地在安排 、 安排補充協議 、 安排補充協議二 、 安排補充 安排中,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2協議三 、 安排補充協議四 、 安排補充協議五和安排補充協議六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建築、醫療、技術檢驗分析與貨物檢驗、專業設計、視聽、分銷、銀行、證券、社會服務、旅遊、文娛、航空運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和個體工商戶等 14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的條件。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二)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 4表 1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 、 安排補充協議附件3內地向香港開放
3、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 、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 2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 、 安排補充協議三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 、安排補充協議四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 、 安排補充協議五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五和安排補充協議六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六的補充和修正。與前七者條款產生抵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為準。(三)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 ,應符合安排附件 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二、金融合作支持符合條件的內地期貨公司在香港設立的子公司在3港依法開
4、展業務。三、貿易投資便利化(一)為進一步增強在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的合作,雙方同意將產業合作、教育合作補充列入安排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及將中醫藥產業合作列入產業合作領域具體內容,並據此:1. 將安排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一、雙方將在以下領域加強合作:1. 貿易投資促進;2. 通關便利化;3. 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4. 電子商務;5. 法律法規透明度;6. 中小企業合作;7. 產業合作;8. 知識產權保護;9. 品牌合作;10. 教育合作。 ”2. 將安排附件 6 第二條修改為:“二、雙方同意在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化,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透明度,中
5、小企業合作,產業合作,知識產權保護,品牌合作,教育合作 10 個領域開展貿易投資便利化合作,有關合作在根據安排第十九條設立的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4和協調下進行。 ”3. 將安排附件 6 第九條修改為:“九、產業合作雙方認識到,兩地根據優勢互補的原則,加強產業合作與交流,將有利於兩地產業和整體社會經濟的發展。(一)中醫藥產業合作中醫藥作為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的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市場應用前景和經濟效益。雙方在推動中醫藥產業化發展、促進中醫藥現代化和國際化等方面各具優勢,開展這一領域的合作對雙方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加強在中醫藥產業發展領域的合作。1. 合作機制加強和完善兩地政府部門間的
6、聯繫合作機制,推動兩地中醫藥產業合作的發展。2. 合作內容根據兩地中醫藥合作的狀況及發展趨勢,雙方同意加強以下方面的合作:(1) 相互通報各自在中藥法規建設和中醫藥管理方面的情況,實現信息共享。(2) 加強在中醫藥科研方面的合作,交流和分享中藥發展戰略和行業發展導向等方面的信息資料。(3) 加強在中藥註冊管理方面的溝通與協調,實現中藥規範管理,為兩地的中藥貿易提供便利。(4) 在臨床試驗的設施管理和臨床試驗的法規要求等方5面開展合作,以期達到雙方對臨床試驗數據的相互承認。(5) 開展中藥質量標準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共同促進中藥質量標準的提高。(6) 支持兩地中醫藥企業的合作,共同開拓國際市場。(
7、7) 加強中醫藥產業的貿易投資促進和產業合作。(8) 交流和協商解決中醫藥產業合作中出現的問題。3. 其他實體的參與雙方支持和協助中醫藥產業合作領域半官方和非官方機構的參與,包括支持內地中國中醫藥科技開發交流中心與香港賽馬會中藥研究院有限公司業已建立的合作。(二)會展產業合作會展產業具有很強帶動能力和發展潛力。加強兩地會展產業合作,對於推動兩地經濟發展和促進兩地經貿交流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加強在會展產業領域的合作,支持兩地會展產業共同發展。1. 合作機制利用雙方相關政府部門現有的合作渠道,通過交流、磋商,加強信息溝通。2.合作內容雙方同意加強以下方面的合作:(1) 內地支持和配合香港舉辦大型
8、國際會議和展覽會。(2) 為推動香港會展產業的發展,應香港特區政府要求,經國家主管部門同意,內地有關部門將為內地參展人員辦理赴香港出入境證件及簽注提供便利,以方便內地企業和6人員參加在香港舉辦的會展活動。3. 其他實體的參與雙方同意支持兩地會展產業領域相關的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和業界在促進兩地會展產業合作中發揮作用。(三)文化產業合作兩地文化產業具有很強帶動能力和發展潛力,且有較強的互補性。加強兩地文化產業合作,對於推動兩地文化產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通過促進文化產業合作,共同創造雙贏的局面。1. 合作機制利用雙方相關政府部門現有的合作渠道,通過交流、磋商,加強信息溝通,支持兩地文化產
9、業共同發展。2.合作內容雙方同意加強以下方面的合作:(1) 支持、加強兩地在文化產業方面的交流與溝通。(2) 在文化產業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執行方面交換信息。(3) 及時研究解決文化產業交流中出現的問題。(4) 加強在考察、交流、展覽等方面的合作。(5) 共同探討開拓市場和開展其他方面的合作。3. 其他實體的參與雙方同意支持兩地文化產業領域相關的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和業界在促進兩地文化產業合作中發揮作用。(四)環保產業合作環保產業合作對於推動兩地經濟發展和促進兩地經貿7交流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加強在環保產業領域的合作,支持兩地環保產業共同發展。1. 合作機制在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建立
10、有關工作組,加強雙方在環保產業領域的合作。2. 合作內容雙方同意加強以下方面的合作:(1) 加強兩地在環保產業合作領域的交流與溝通。(2) 在環保產業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執行方面交換信息。(3) 加強在培訓、考察等方面的合作。(4) 通過展會推介、舉辦研討會等多種方式加強兩地環保產業領域的合作。(5) 探討進一步促進營商便利化的合作建議,以支持兩地環保產業發展。3. 其他實體的參與雙方同意支持和協助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和業界在促進兩地環保產業合作中發揮作用。(五) 創新科技產業合作創新科技合作對於推動兩地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加強在創新科技領域的合作,支持兩地創新科技產業共同發展。1
11、. 合作機制通過兩地政府部門間的合作機制,加強雙方在創新科技領域的合作。82. 合作內容雙方同意加強以下方面的合作:(1) 加強兩地在創新科技領域的交流和信息資源共享。(2) 逐步把香港科研機構和企業納入國家創新體系,鼓勵香港科研人員和機構參與國家科技計劃。(3) 加強兩地在高新技術研發和應用、基礎科學研究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藉此探討市場開拓。3. 其他實體的參與雙方同意支持和協助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和業界在促進兩地創新科技產業合作中發揮作用。 ”4. 在安排附件 6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其後條款序號依次順延。第十二條內容為:“十二、教育合作雙方同意加強在以下方面的合作:(一)加強兩地在教
12、育合作領域的交流與溝通。(二)加強教育信息的交流。(三)加強在培訓、考察等方面的合作。(四)通過專業交流協作、舉辦研討會等多種方式加強教育領域的合作。(五)支持內地教育機構與香港高等院校在內地合作辦學,合作建設研究設施,培養本科或以上高層次人才。 ”(二)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強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領域的合作,並據此將安排附件 6 第五條第(二)款增加第 5、6 項,內容為:9“5. 雙方將進一步密切有關主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建立定期互訪機制,開展消費品安全領域的合作。6. 積極推動香港檢測實驗室與已加入設有國家成員機構的認證檢測國際多邊互認體系(如 IECEE/CB體系)的內地認證機構開展合作,成為該互認體系所接受的檢測實驗室。 ”四、附件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五、生效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本協議於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在香港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副部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