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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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云南省农业厅2018 年 8 月 30 日发布BSZN-11003010002018- 1 -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申请内容:新兽药(生物制品除外)的临床试验审批申请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兽药(生物制品除外)临床试验的审批申请。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提供临床前研究资料。其它兽药(化学药品、抗生素、消毒剂、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杀虫剂):生产工艺、结构确证、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学、毒理学等;中药制剂(中药材、中成药):除具备其它

2、兽药的研究项目外,还应当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2)、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新兽药的安全性评价系指在临床前研究阶段,通过毒理学研究等对一类新化学药品和抗生素对靶动物和人的健康影响进行风险评估的过程,包括急性毒性、亚慢性毒性、致突变、生殖毒性(含致畸)、慢性毒性(含致癌)试验以及用于食用动物时日允许摄入量(ADI)和最高残留限量(MRL)的确定。承担新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有农业部认定的资格,执行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并参照农业部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试验。采用指导原则以外的其他方法和技术进行试验的,应当提交能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3)、对临床试验方案进行审查。(1

3、)临床试验批准后应当在 2 年内实施完毕。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延期一年,但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临床试验批准后变更申请人的,应当重新申请。(2) 承担兽药临床试验的单位应当具有农业部认定的相应试验资格。兽药临床试验应当执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3) 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参照农业部发布的兽药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进行。采用指导原则以外的其他方法和技术进行试验的,应当提交能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4)临床试验用兽药应当在取得兽药 GMP 证书的企业制备,制备过程应当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根据需要,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制备现场进行考察。(5) 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兽药和对照用兽

4、药的质量负责。临床试- 2 -验用兽药和对照用兽药应当经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或者农业部认定的其他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用于试验。临床试验用兽药标签应当注明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号,兽药名称、含量、规格、试制日期、有效期、试制批号、试制企业名称等,并注明“供临床试验用”字样。(6) 临床试验用兽药仅供临床试验使用,不得销售,不得在未批准区域使用,不得超过批准期限使用。(7) 临床试验需要使用放射元素标记药物的,试验单位应当有严密的防辐射措施,使用放射元素标记药物的动物处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不得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应当作无害化处理;临床试验用食用动

5、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的,应当提供农业部认定的兽药安全性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的证明。(8) 临床试验应当根据批准的临床试验方案进行。如需变更批准内容的,申请人应向原批准机关报告变更后的试验方案,并说明依据和理由。(9) 临床试验的受试动物数量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的目的,符合农业部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要求或相关统计学的要求。二、设定及办理依据设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八、九、十条。办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

6、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九条 属于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其他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后,应当对临床前研究结果的真实性

7、和完整性,以及临床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派至少 2 人对申请人临床前研究阶段的原始记录、试验条件、生产工艺以及试制情- 3 -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书面核查报告。第十条 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确定试验区域和试验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批准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农业部备案。三、实施机关云南省农业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办件类型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件类型:承诺件。办理方式:网上办、一次办、就近办。五、许可条件(一)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

8、1)、提供临床前研究资料。其它兽药(化学药品、抗生素、消毒剂、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杀虫剂):生产工艺、结构确证、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学、毒理学等;中药制剂(中药材、中成药):除具备其它兽药的研究项目外,还应当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2)、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新兽药的安全性评价系指在临床前研究阶段,通过毒理学研究等对一类新化学药品和抗生素对靶动物和人的健康影响进行风险评估的过程,包括急性毒性、亚慢性毒性、致突变、生殖毒性(含致畸)、慢性毒性(含致癌)试验以及用于食用动物时日允许摄入量(ADI)和最高残留限量(MRL)的确定

9、。承担新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有农业部认定的资格,执行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并参照农业部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试验。采用指导原则以外的其他方法和技术进行试验的,应当提交能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3)、对临床试验方案进行审查。(1)临床试验批准后应当在 2 年内实施完毕。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延期一年,但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临床试验批准后变更申请人的,应当重新申请。(2) 承担兽药临床试验的单位应当具有农业部认定的相应试验资格。兽药临床试验应当执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3) 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参照农业部发布的兽药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进行。采用指导原则以外的其他方法和技术进行试验的,应

10、当提交能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4)临床试验- 4 -用兽药应当在取得兽药 GMP 证书的企业制备,制备过程应当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根据需要,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制备现场进行考察。(5) 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兽药和对照用兽药的质量负责。临床试验用兽药和对照用兽药应当经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或者农业部认定的其他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用于试验。临床试验用兽药标签应当注明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号,兽药名称、含量、规格、试制日期、有效期、试制批号、试制企业名称等,并注明“供临床试验用”字样。(6) 临床试验用兽药仅供临床试验使用,不得销售,不得在未批准区域使用,不得超过

11、批准期限使用。(7) 临床试验需要使用放射元素标记药物的,试验单位应当有严密的防辐射措施,使用放射元素标记药物的动物处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不得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应当作无害化处理;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的,应当提供农业部认定的兽药安全性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的证明。(8) 临床试验应当根据批准的临床试验方案进行。如需变更批准内容的,申请人应向原批准机关报告变更后的试验方案,并说明依据和理由。(9) 临床试验的受试动物数量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的目的,符合农业部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要求或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本

12、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研制新兽药(生物制品除外)临床试验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备注1 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表 原件 纸质 2 2 申请报告一份,内容包括研制单位基本情况; 新兽药名称、来源和特性; 原件 纸质 2 3 临床试验方案 原件 纸质 2 4 委托试验合同书正本 原件 纸质 2 55 试验承担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 纸质 2 66其它兽药(化学药品、抗生素、消毒剂、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杀虫剂):生产工艺、结构确证、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学、毒理学等;原件 纸质

13、 2 77中药制剂(中药材、中成药):除具备其它兽药的研究项目外,还应当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原件 纸质 2 88还应当提供农业部认定的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原件一份,或者提供国内外相关药理学和毒理学文献资料。原件 纸质 2 - 5 -99 试制单位兽药 GMP 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 纸质 2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 http:/ .下载。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同时加盖公章。八、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60 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承诺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九、许可收费及依据本行政许可事

14、项不收费。十、办理流程(一)取号或预约申请人可到服务窗口取号及电话预约,预约电话:0871-65737550.(二)申请1窗口受理受理地址:云南省农业厅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昆明市万华路 169 号)。交通方式:可乘坐第 10 路、55 路、105 路公交车到达。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8:00。节假日不对外办公。2.网络受理网址:http:/ 5 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四)审核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核,现场考

15、核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6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农业信息网上公开。办理结果:省农业厅在 32 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审批决定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付费),或申请人直接到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领取。十一、许可服务(一)咨询(一)咨询1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农业厅一楼政务服务大厅(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5737550(3)网络

16、咨询。行政审批信息平台:http:/ 政务微博网址:无。微博帐号:无;电子邮箱:。(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云南省农业厅一楼政务服务大厅;通讯地址:昆明市万华路 169 号。邮政编码:650224。2咨询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二)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行政审批信息平台(网址:http:/ 169 号;大厦一楼。电话投诉:(0871)65738357。网上投诉:www.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驻省农业厅纪检组;通讯地址:昆明市万华路169 号;邮政编码:650224。(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

17、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农业部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 8 -附件 1办事流程示意图提出申请审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审核结果不合格符合不予受 理情形需要补正材料发放 补正材料通知书 不予受理 ( 发放 不予受理通知书 )材料符合要求受理 ( 发放 受理通知书 )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现场审查现场审查 结果通知申请人整改合格在 1 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现场审查 结果整改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不予许可在 5 个工作日内获取办理结果决定公开到期不整改图 1 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9 -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 兽 药 名 称: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受 理 日 期: 年 月 日云南省农业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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