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备报废(转让)管理规定正文 第一篇:公司设备报废(转让)管理规定公司设备报废(转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设备的资产管理,提高设备报废(转让)决策的科学性,防止国有资产损失,规范公司设备的更新、报废工作,保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运输成本,进一步提高设备的利用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依据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和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港口生产设备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公司设备使用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权属于本企业的设备报废(转让)。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设备是指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的运输车辆及其它相关资产。第五条设备使用部门(车队、机务)负责提出设备报废(转让)申请、论证,审核设备报废(转让)计划;设备管理部门(安质部)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报废(转让)过程;设备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全程参与设备报废(转让)过程;股东方派专人监督整个报废(转让)活动。第六条设备主管部门(安质部)负责组织制定与审核设备报废(转让)计划,组织与协调设备报废(转让)活动。组织与审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