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两安瑶族乡中心小学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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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钟山县两安瑶族乡中心小学学校章程(本章程于2018年11月14日经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目 录序 言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序 言钟山县两安瑶族乡中心小学是钟山县内唯一的一所民族乡中心小学,位于县内海拔最高的大桶山下和风景秀丽的思勤江畔,校址是钟山县两安瑶族乡两安路3-7号,距县城28千米。学校创办于1937年,前身是立头村国民基础小学,原址设在两安立头村。学校曾数易其名,数迁其址,1980年更名为“两安瑶族乡中心小学”,1981年迁到现址。2012年为贯

2、彻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精神,根据全乡学校布局调整,逐步实现五、六年级集中办学,成为部分寄宿制学校。现有15个教学班,在校学生636人(其中寄宿生214人);教职工41人,专任教师35人。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现任校长谢强,第一副校长徐升远。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钟山县两安瑶族乡中心小学学校地址:钟山县两安瑶族乡两安路3-7号第三条

3、 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学制6年。 第四条 办学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实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校训:依大桶山励志,傍思勤江扬帆。校风:尊师爱生,团结奋进。教风:立德树人,敬业奉献。学风:文明勤奋,自律自强。第五条 学校办学理念:让每一位瑶乡孩子幸福成长。 第6条 校歌、校徽: 3校歌:励志扬帆校徽:校徽的图案,主要由“两”和“安”的第一个字母“L”“A”的艺术变体构成。“L”的图案像一艘小船,“船头”上是一本翻开的“书”,同时也像一只即将飞翔的小鸟,寓意为“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A”的

4、图案设计为两个“A”,这是根据“两安乡”得名的由来设计的。“AA”的图案,就像两个充满活力的学生在运动、在舞蹈,体现了我校学生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校徽上的“1937”是我校建校的时间,学校发展的起点。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第八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免。第九条 校长的职责:(一)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教4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教育规律办学。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倾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

5、接班人。(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任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组织教师学习政治和研究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成为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学习型的教师队伍。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三)拟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保证教育教学整体质量

6、的稳步提高。(四)依法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程序实施奖励和惩罚;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的财产。(五)努力向上级争取逐年增加专项经费,加强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手段,避免学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六)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加强学生的法治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合作互动机制,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5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七)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授权,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条 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

7、需要,合理设置相应职数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所承担职责对校长负责。学校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由校长聘任。第十一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的支部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工作。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的职能:(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二)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四)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

8、开展情况和学生思想动态的政治状况,讨论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教学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6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咨询机构。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由校长兼任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校务委员会职能:一、校务委员会既是审议机构,又是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二、审议校长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三、审查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提出学校建设的建议。四、听取关于教学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的汇报,

9、并讨论改进这些工作的意见。五、讨论教师进修和学术活动的计划,审定教师考核的方案和结果。六、审议优秀教师和优秀班主任人选。七、通过各项规章制度,审议进一步改进学生体育和健康状况的措施,讨论改善教职工福利的重大措施。八、审查与学校行政工作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第十四条 校长会议是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教学、行政工作的重大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民主讨论,校长决定的决策体制。校长会议一般应当有以下人员参加:校长及其他校级、副校级班子成员,工会主席等,请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必要时可以请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相关的教7职工参加。校长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10、。校长办公室职能:一、处理学校日常党务、行政事务,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了解、督促、检查书记、校长的决定的执行情况。二、草拟学校综合性计划、决议、报告、总结等,组织安排校务会及行政会并做好记录。三、协助支部书记接待内、外来访,处理信访外调事宜。四、负责涉及全校大型会议、活动的组织、安排工作。五、负责保管和使用印章及文件的收发、登记、催办、归档。六、负责办公室人事、档案、离退休等业务的管理,并做好学校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设置学科教研组,负责组织开展常规教学及教研活动。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或五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

1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会委员会。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8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

12、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第十九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9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

13、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

14、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第二十八条 10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向校务委员会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校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第四章 学生管理第二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贺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第三十条 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的非正常辍学。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学校根据能力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第三十二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必要处分。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家长有权向德育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学生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德育部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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