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孕期保健规范正文 第一篇:卫生部孕期保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