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自主创业政策正文 第一篇:厦门市自主创业政策厦门市自主创业政策厦门市自主创业相关政策(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依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21174号) 政策有效期限:2021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 申请时间:每年的2月、8月1.自主创业奖励一、奖励条件:(一)经营实体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必须是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厦门市户籍的下列人员: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农村富余劳动力;3.未就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4.未就业的复退军人或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二)经营实体必须是指在2021年7月1日之后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三)经营实体自税务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二、奖励标准:自开业之日起经营每满1年给予3000元/户;同一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的自主创业奖励。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