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损失赔偿原则正文 第一篇:合同违约损失赔偿原则合同违约损失赔偿原则(1)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可得利益如何确定?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2)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