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正文 第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2021.4.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相关法规江苏省地税局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年终结账应关注的财税事项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