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正文 第一篇: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复2021190号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满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