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开发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正文 第一篇:国有开发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国有开发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经公司 年 月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质询或者处罚时;(六)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