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21124号:非居民享税收协定待遇政策分析(共五篇)正文 第一篇:国税发2021124号:非居民享税收协定待遇政策分析国税发2021124号:非居民享税收协定待遇政策分析2021-9-22 9:37 赵建平 樊剑英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21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特别规定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义务发生在2021年10月1日之后(含当日)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在2021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2021年10月1日之后需要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也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该办法对于想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以及之前因资料欠缺未能享受到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都带来很多利好的消息。一、同一项所得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有效三年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办法第七条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