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第一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8 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21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局 长 李长江二五年六月七日。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