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07年奈米中心 12月施工登記表 承辦人員: 請日期 : 年 月 日 施工注意事項: 1. 危險 /危害性 作業(動火、高架、吊掛、侷限空間、危險管路、鑽孔 /洗洞 .等 ), 需於施工前 完成 申請許可 同意 , 方可施工作業 。 2. 施工 作業 現場 物料放置 需放置施工 圍籬警示及張貼 告示牌(應明顯標示:工程名稱、施工廠商、施工期間、施工區域及承辦單位聯絡人及其電話)。 3. 施工前、中、後請承辦人員 確實督導施工作業。 4. 承攬商違反安全衛生環保規定罰則 (NFC 02-11-08) 簽核單位 簽核意見 申請單位 承辦人員 奈米中心環安人員 施工名稱: 施工廠商: 施工人 數
2、 : 施工時段 常日 假日 夜間 緊急搶修 施工日期: 年 月 日 _時 至 年 月 日 _時 施工區域 及內容 (詳細位置及施工作業內容 ): 詳細位置: 作業內容: 危險作業內容: 電氣 作業 動火作業 高架作業 侷限空間作業 危險管路作業 鑽孔 /洗洞作業 吊掛作業 其他 安全防護系統中斷申請(可複選): 消防水系統 (消防栓、撒水、水霧、泡沫 )火警偵測器(毒性)氣體洩漏偵測器 (液體)化學品洩漏偵測器其他 _ 無 施工期間可能產生狀況: 火花 煙霧 粉塵 電壓變化 物體掉落 撞擊 氣體警報 觸動火警警報 夜間施工 異常氣味 其他 無 環境中可能潛在危害因素: 毒性物質 可燃性物質 腐
3、蝕性物質 爆炸性物質爆炸(燃燒) 缺氧 墜落 /物體掉落 感電 其他 無 承攬廠商環境安全衛生承諾書 具承諾書人 係 (公司 ) (用印 )負責人, 自簽約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承攬之 貴校校區 相關工程(業務),業經貴校單位告知有關工作要項、工作地點、工作範圍、工作環境及貴校單位所訂之承攬廠商注意事項,已確切了解承攬工程(業務)相關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等要求事宜並指定_負責 擔任此工程作業之職安衛管理人員。本人及所有雇工於施工期間內,均願確實遵守一切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環保法及其他適用有關法之規定。本公司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亦將於現場負責督導有關安全衛生之各種措施。施工期間如因疏忽或未遵守法規定
4、致發生職業災害或其他污染、意外災害事件,本人及本公司願依法規定負擔一切責任。 承攬廠商注意事項 (廠商詳閱後用印) 一、 承攬廠商應依法於施工期間設置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二、 承攬廠商設置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就其承攬部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災害預防措施與自動檢查工作。 三、 承攬廠商及其安全衛生管理 人員之責任: 承攬商應就承攬部份負法所稱雇主之責任。 於施工前需至本中心環安人員洽詢相關安全應注意事項。 承攬商及其再承攬商,對其施工設備和作業,由承攬商自行準備應實施自動檢查。 施工期間若發生因施工所造成之任何意外事故,致使本校或第三者之人、物損害時,承攬廠商應負一切賠償與法責任。 承攬廠商設置
5、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於施 工區域內需佩承攬商識別證, 若因故離開工地時,應指派代理人並會知監工單位。 承攬廠商設置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須與該單位監工人員、本校工程主辦單位及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保持密切連繫,並接受本校 安全衛生指導與建議。 四、 承攬廠商施工前應告知本中心,以獲知工作環境及危害因素,並遵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中規定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 五、 承攬廠商對其僱用人員應實施從事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及預防災變之教育訓練,再承攬廠商亦同。 六、 承攬廠商必須告知作業員工作業場所之潛在危害因素,並採用各種防護裝備及措施。 七、 承攬廠商使用之機器工具及安全裝置等設施,須符合相關法規定。 八、 動
6、火施工時需派遣人員於動火區監視。 九、 承攬廠商所屬人員如有違反安全衛生法規定,本中心得暫停該施工作業工程。 十、 本中心相關環安人員 對承攬廠商安全衛生方面之措失 有隨時檢查糾正之權責,若發現施工中有立即危險且足以影響安全衛生之情況時,得要求承攬廠商暫時停工,儘速改善。停工至准許復工期間之工期照計,所造成之一切損失,由承攬廠商自行負責。 十一、 材料或設備供應商及工程或勞務承攬商於各次採購案報價必須均已包含安全衛生及環保相關費用,並需確實配合遵守環安中心訂定之下列各項污染防治管理措施規範: 廢氣 1.1 實驗室酸鹼及有機廢氣以排風系統抽出後,經洗滌塔處理排放。 1.2 粉塵廢氣以排風系統抽出
7、後,經袋式集塵器處理排放。 1.3 各廢氣排放處理設施由使用單位依相關規範進行定期檢查與保養 。 1.4 各廢氣排放處理方式本中心確認與監督。 1.5 各廢氣處理設施如有故障,造成空氣污染物異常排放時,使用單位應停止操作採取改善措施,直到恢復正常操作。 廢污水 2.1實驗室酸鹼廢水排放後,經廠務端 pH調整槽處理後併入污水排放口排放。 2.2 各廢污水排放處理設施由營繕單位依相關規範進行操作與定期保養。 2.3 實驗室酸鹼廢水排放處理結果檢測,由本中心進行監督管理。 2.4 各單位禁止將未經許可的廢液或廢水倒入廢污水槽,如有疑問應請本中心協助。 2.5 本中心若發現因操作異常致洩漏化學物質 進
8、入廢污水排放系統時,應即通報環安中 心,並採取緊急應變措施進行排放管道或排放口截流及抽取儲存、處理;必要時,由 環安中心決定通報環保局。 廢棄物 3.1 分類:各單位依下列規範進行廢棄物分類作業。 3.1.1 資源類廢棄物: 3.1.1.1 廢金屬:廢鐵容器 (飲料罐、噴漆罐、桶 )。 3.2 儲存: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 3.2.1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3.2.1.1 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經常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 情事。 3.2.1.2 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廢棄物具有相容性,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應分別
9、貯 存。 3.2.1.3 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之名稱。 3.2.1.4 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3.2.1.5 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3.2.1.6 如有液體洩漏污染情形,應立即利用布擦拭吸附清除,並通報總務組。 3.2.2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除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外,應符合下 列規定: 3.2.2.1 應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置於貯存設施內,分類編號,標示產生廢棄物之機構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3.2.2.2 貯
10、存容器或設施應與有害事業廢棄物具有相容性,必要時應使用內襯材料或其他保護措施,以減低腐蝕、剝蝕等影響。 3.2.2.3 貯存容器或包裝材料應保持良好情況,如有嚴重生鏽、損壞或洩漏之虞,應即更 換。 3.2.2.4 貯存以二年為限,超過二年時,應於屆滿三個月前向貯存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申 請展延。 3.3 維修廢 棄物:本校設施委託供應商維修者,其廢棄物將要求供應商維修後一併合法清 理。 3.4 承攬廠商負責廢棄物清理廠商發包、簽約及建立廢棄物清除作業紀錄,以利追蹤管制 與檢討。 毒化物 4.1 實驗室使用環保署列管的第一 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由該系派員執行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並執行毒性化學物質之
11、運作及其釋放量管理,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並至遲於一小時內,報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4.2.1 因洩漏、化學反應或其他突發事故而污染校外周 界外之環境 4.2.2 於運送過程中,發生突發事故而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噪音 5.1 各單位應定期執行噪音產生設備的保養,以減少異常音源發生。 5.2 如有影響本中心週邊環境安寧疑慮時,環安人員得進行周界噪音監測作業,並會同相關單位進行噪音管制措施規劃。 6.物料堆放 6.1 不得超過堆放地最大安全負荷。 6.2 不得影響照明。 6.3 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 6.
12、4 不得阻礙交通及出入口。 6.5 不得減少滅火器及火警警報有效功 用。 6.6 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 6.7 以不倚靠牆壁或結構支柱堆放為原則。 6.8 物料暫存區應圍籬警示並標示。 十二、 本告知單未述及之事項,依政府環保法及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此 致 交通大學奈米中心 具承諾書人商號: 負 責 人: 公 司 地 址: 統 一 編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用印 ) 承攬作業人員核可名單 工程名稱 : 承攬商 : 核可人員名單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勞 工 保 險 字 號 進 廠 施 工 日 期 電氣機具 /施工器具進場物料單 光復校區 博愛校區 施工名稱 : 施工位置 : 施工內容 : 聯絡電話 : 日期: 年 月 日 品 項 數 量 品 項 數 量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承辦單位管理人 施工 廠商 管理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