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五章 董事会第六章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监事会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九章 信息披露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 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第十三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
2、行规定、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本行 2018 年 4 月 28 日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通过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的决议 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依照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制地方金融机构。本行经福建省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三条 本行注册名称: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州农村商业银行或福州农商银行。英文名称:Fujian Fuzhou Rural Commercial B
3、ank Company Limited。英文简称: Rural Commercial Bank Of Fuzhou 或 Fuzhou Rural Commercial Bank。第四条 本行住所: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 118 号宇洋中央金座一层、四层、五层。第五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 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本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
4、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第八条 本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第九条 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十条 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一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坚持依法经营,自主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 积极参与金融市场竞争,积极支持“ 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为广大城乡居民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第十二条 本行
5、以安全性、流 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 风险,自负盈亏,自我 约束。第十三条 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第十四条 本行每年度新增贷款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三农”发展。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五条 本行的经营范围为:(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办理借记卡、贷记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6、业务;(十)办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存放、拆借业务及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十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党组织第十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 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十七条 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原则上,董事 长、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确定 1 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
7、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 级管理层,董事会、 监事会、高级 管理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第十九条 本行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把党的领导嵌入到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经营发展战略、重要人事调整、重大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在董事会、经营层决策前经党组织前置讨论,有效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三)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 坚 持
8、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建设高素质干部人才队伍;(四)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指导和推动高级管理层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策事项;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六)加强本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
9、本行改革发展;(七)支持本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支持和促进本行依法合规经营;(八)遵守本章程,维护出资人利益、客户利益、银行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九)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策本行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本行党委的意见。第四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十一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20037135 元,于 2017年 12 月 18 日前到资。第二十二条 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 元。第二十三条 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如下:张永良
10、 221,969,016 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36,500,000 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 32,500,000 福建省新世纪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27,584,233 新天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27,567,293 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 25,000,000 福建省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 24,278,153 福州交建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6,000,000 福建缔邦集团有限公司 15,497,200 福州国衡实业有限公司 14,737,666 福建光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10,396,000 福州江滨建设开发公司 10,000,000 福州市马尾工业建设总公司 10,000,000 福州开发区
11、海洲农渔业开发有限司 6,552,000 福州大统经贸有限公司 3,795,900 福州航源经贸有限公司 2,552,433 福州金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2,552,433 福州金飞鱼柴油机有限公司 2,532,340 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 福建思嘉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00,000 福建中诺商贸有限公司 2,000,000 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2,000,000 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0,000 福州永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000,000 福建省永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00,000 福建誉达茶叶有限公司 2,000,000 福州众达贸易
12、有限公司 2,000,000 福建宏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800,000 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 1,600,000 福建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500,000 海峡拍卖行有限公司 1,500,000 福建省信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1,500,000 福州佳和鞋业有限公司 1,500,000 福州闽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500,000 福建省铭源投资有限公司 1,500,000 福州越众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1,500,000 福州鑫驰滚动轴承有限公司 1,128,253 长乐聚泉食品有限公司 1,000,000 福州琅岐岛(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 福州市永达鞋业有限公司 1,
13、000,000 福建柄中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 福建兴锡贸易有限公司 1,000,000 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761,600 福州富豪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700,000 福州大世界橄榄有限公司 484,600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10,880 以上发起人均以货币形式认购股份。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持有本公司股份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行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以及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
14、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保监会和其派出机构核准。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和其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六条 本行前十名法人股东名单如下:名称 住所 持股数(股) 比例本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名单如下:(%)新天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25层102020840 5.93%福建省新世纪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 107号中美大厦 7层99563125 5.79%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东街 104号 91409979 5.31%福建省国际贸
15、易运输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154号中山大厦 A座 17层87629170 5.09%福州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福州市广达路 106号 84522918 4.91%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福新路 315号 81392442 4.73%福建路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243号银河花园大饭店 17层 1705、1706室78176580 4.55%福州江威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28层 C1单元41424882 2.41%福州交建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 552号交通枢纽指挥中心 601、60240070118 2.33%
16、福州市马尾工业建设总公司 福州市马尾快安大道创新大楼 33809160 1.97%福州江滨建设开发公司 福州台江区广达路 349号 33809160 1.97%合计 773828374 44.99%姓名 身份证 住所 持股数(股) 比例(%)高香玲 350128194808120022福建省福州市秀峰路 189号盛盛花园 5座 10211799621 0.69%池碧芳 352224196206111023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龙山上龙山西巷 20号11022174 0.64%曾兆举 350102195909130394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虎节路 1310206000 0.59%第二十七条 本行的股
17、份总数为 1,720,037,135 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八条 本行(包括本行的分支机构)或本行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行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九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向社会投资者定向募股;(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号 401 汪家华 350402195206244017福建省三明梅列区丁香新村 10幢 203室9271110 0.54%刘林 350104198301064444
18、福州市仓山城门镇胪厦村外胪北 41号7615968 0.44%沈国 350102195610010558福州市鼓楼区融侨花园二区 4号 1D7565742 0.44%卢蓉 350302197904120824福州市秀峰路 153号中天翡翠城 1#3127361940 0.43%黄修勇 350125197201153834北京朝阳区劲松南路 11号北佳商场四层7170579 0.42%刘激韵 350104197807205430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仓刘宅村过浦 5号6103310 0.35%陈长榕 350104196811280076 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 57号 5770778 0.34%陈长钦
19、350104196306220056 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 57号 5770778 0.34%合计 89658000 5.21%(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三十条 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十一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经本行 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20、要求本行收购其持有股份的;(五)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第三十二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第三十一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情形的,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股东依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要求本行回购其股份的,股份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本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三十三条 本行回购股份,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通过要约方式回购;(二)通过协议方式回购;(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