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高新区质量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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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肇 庆 高 新 区 质 量 奖 评 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引导和激励高新区企 业 (组 织 )加 强 质 量 管 理 ,提 高 产 品 、 服 务 、 工 程 、 环 保 和 经 营 质 量 ,增 强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和 市 场 竞 争 力 ,促 进 高 新 区 经 济 社 会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 ,并 参 照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政 府 质 量 奖 评 审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粤 府 办 2011)9

2、1 号 )和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肇 庆 市 政 府 质 量 奖 评 审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肇 府 办 2012)35 号 )文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高 新 区 质 量 奖 (以 下 简 称 区 质 量 奖 )是 高 新 区 管 委 会 设 立 的 最 高 质 量 奖 项 ,由 区 管 委 会 批 准 、 表 彰 和 奖 励 ,授 予 住 所 或 经 营 场 所 在 高 新 区 ,且 登 记 注 册 3 年 以 上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质 量 管 理 成 效 显 著 ,产 品 、 服 务 、 工 程 、

3、 环 保 质 量 以 及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和 市 场 竞 争 力 等 处 于 领 先 地 位 ,对 高 新 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作 出 卓 越 贡 献 的 企 业 或 组 织 。第 三 条 区 质 量 奖 的 评 审 旮 循 科 学 、 公 正 、 公 平 、 公 开 的 原 则 ,运 用 数 据 和 事 实 ,量 化 分 析 ,综 合 评 价 。 坚 持 高 标 准 、 严 要 求 、 好 中 选 优 ,坚 持 企 业 或 组 织 自 愿 、 不 向 企 业 或 组 织 收 费 、 不 增 加 企 业 或 组 织 负 担 、 不 搞 终 身 制 。第四条 区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

4、,每届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10 家 。 如 没 有 满 足 获 奖 条 件 的 企 业 或 组 织 ,名 额 可 空 缺 。第五条 区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按照 GB/T 19580卓越绩 效 评 价 准 则 、 GB/Z 19579 卓 越 绩 效 评 价 准 则 实 施 指 南 和 广 东 省 政 府 质 量 奖 评 价 细 则 最 新 版 本 执 行 ,同 时 借 鉴 和 吸 收 国 内 外 先 进 质 量 奖 评 审 标 准 。第 二 章 组 织 管 理 第六条 设立高新区质量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 审 领 导 小 组 ),领 导 小 组 设 组 长 一 名

5、 (由 区 管 委 会 分 管 领 导 担 任 )、副 组 长 两 名 (分 别 由 区 管 委 会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和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主 要 负 责 人 担 任 ),成 员 由 区 检 察 室 、 区 党 群 工 作 部 、 区 经 济 贸 易 和 科 技 局 、 区 人 居 环 境 建 设 和 管 理 局 、 区 发 展 规 划 和 国 土 资 源 局 、 区 财 政 局 、 区 社 会 工 作 局 、 区 公 安 分 局 、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 区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 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6、 理 局 、 区 市 政 交 通 管 理 中 心 、 区 农 林 水 利 管 理 中 心 、 区 创 新 创 业 服 务 中 心 、 区 公 共 资 产 管 理 中 心 有 关 负 责 同 志 ,相 关 产 业 行 业 协 会 组 织 、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组 织 等 社 会 团 体 负 责 人 ,相 关 权 威 专 家 组 成 。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以 下 简 称 区 质 量 奖 评 审 办 ,设 在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负 责 区 质 量 奖 评 审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3 -第 七 条 评 审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组 织 协

7、 调 区 质 量 奖 评 审 活 动 ,审 议 确 定 拟 获 奖 企 业 或 组 织 名 单 并 报 请 区 管 委 会 审 定 ,决 定 和 处 理 区 质 量 奖 评 审 过 程 的 重 大 事 项 。区 质 量 奖 评 审 办 负 责 组 织 、 协 调 区 质 量 奖 评 审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协 调 组 建 区 质 量 奖 评 审 专 家 组 。第 三 章 申 报 条 件 第 八 条 申 报 区 质 量 奖 的 企 业 或 组 织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一 )住 所 或 经 营 场 所 在 高 新 区 ,且 登 记 注 册 3 年

8、 以 上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二 )符 合 国 家 、 省 、 市 、 区 的 产 业 、 环 保 、 质 量 等 政 策 ,列 入 国 家 强 制 监 督 管 理 范 围 的 应 取 得 有 关 证 照 。(三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健 全 ,建 立 卓 越 绩 效 模 式 管 理 推 进 机 构 ,推 广 及 应 用 卓 越 绩 效 管 理 模 式 1 年 以 上 。(四 )产 品 、 服 务 、 工 程 、 环 保 质 量 以 及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 市 场 竞 争 力 等 处 于 领 先 地 位 ,近 3 年 在 国 家 、 省 、 市 质 量 监 督 抽

9、 查 中 没 有 不 合 格 记 录 ,近 3 年 没 有 消 费 者 重 大 投 诉 ,建 设 工 程 零 质 量 事 故 。(五 )企 业 或 盈 利 组 织 经 济 效 益 好 ,经 营 规 模 、 年 利 税 额 、总 资 产 贡 献 率 等 指 标 位 居 区 内 同 行 业 前 列 ,并 保 持 良 好 的 发 展 势- 4 -头 。 非 盈 利 性 组 织 ,其 社 会 贡 献 位 于 行 业 前 列 ,并 获 得 主 管 部 门 或 区 行 业 协 会 推 荐 。(六 )积 极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近 3 年 来 没 有 发 生 重 大 质 量 、 安 全 、 环 保 、

10、 卫 生 等 事 故 ,没 有 因 违 反 生 产 经 营 、 知 识 产 权 、 劳 动 保 障 、 环 保 、 安 全 生 产 、 税 收 等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受 到 刑 事 或 行 政 处 罚 。第 九 条 区 内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 创 新 能 力 强 、 质 量 管 理 水 平 先 进 、 积 极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 符 合 肇 庆 高 新 区 产 业 发 展 导 向 的 企 业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予 以 优 先 考 虑 。获 得 中 国 驰 名 商 标 、 广 东 省 著 名 商 标 、 广 东 省 名 牌 产 品 、 中 国

11、发 明 专 利 、 中 国 建 筑 工 程 鲁 班 奖 (国 家 优 质 工 程 )、 全 国 建 筑 工 程 装 饰 奖 、 广 东 省 建 筑 工 程 优 质 奖 、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一 级 、 二 级 的 企 业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予 以 优 先 考 虑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第十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一 )公 布 评 审 相 关 事 项 。在 每 届 区 质 量 奖 评 审 前 2 个 月 ,区 质 量 奖 评 审 办 向 社 会 公 布 本 年 度 区 质 量 奖 评 审 的 相 关 要 求 、 注 意 事 项 和 申 报 表 格 。( 二 )申 报

12、。企 业 或 组 织 在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如 实 填 写 申 报 表 格 ,对 照 评 审 标- 5 -准 进 行 自 我 评 价 并 提 交 自 评 报 告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并 按 规 定 日 期 报 送 区 质 量 奖 评 审 办 。( 三 ) 材 料 初 审 。区 质 量 奖 评 审 办 对 企 业 或 组 织 的 申 报 材 料 按 程 序 进 行 审 核 ,对 申 报 材 料 不 完 备 的 企 业 ,及 时 通 知 其 予 以 补 充 完 善 ;对 申 报 材 料 完 备 的 企 业 或 组 织 ,将 其 相 关 申 报 材 料 送 评 审 专 家 组

13、评 审 。( 四 ) 材 料 评 审 。评 审 专 家 组 对 照 评 审 标 准 、 评 价 细 则 和 其 他 评 审 具 体 要 求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评 审 ,形 成 材 料 评 审 报 告 ,并 提 出 进 入 现 场 考 评 程序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原则上不超过 15 家)。( 五 ) 现 场 考 评 。由 区 质 量 奖 评 审 办 组 织 评 审 专 家 对 候 选 企 业 建 议 名 单 进 行 审 核 ,确 定 现 场 考 评 企 业 ,由 评 审 专 家 组 按 照 评 审 标 准 、 评 价 细 则 和 其 他 评 审 具 体 要 求 进 行 现 场 考 评

14、 ,形 成 现 场 考 评 报 告 。( 六 ) 征求 意 见 。区 质 量 奖 评 审 办 就 进 入 现 场 评 审 企 业 名 单 征 求 区 安 全 生 产 、环 保 、 卫 生 、 知 识 产 权 、 劳 动 保 障 、 税 务 等 部 门 和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七 )评 估 。区 质 量 奖 评 审 办 根 据 评 审 专 家 组 提 供 的 评 价 报 告 ,进 行 全 面 审 核 、 综 合 分 析 和 系 统 评 估 ,按 综 合 评 价 分 值 由 高 到 低 的 次 序 确- 6 -定 获 奖 企 业 或 组 织 建 议 名 单 ,提 交 评 审 领 导

15、 小 组 审 议 。(八 )审 议 公 示 。评 审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对 提 交 建 议 获 奖 企 业 或 组 织 名 单 进 行 审 议 ,确 定 获 奖 初 选 企 业 或 组 织 名 单 ,在 高 新 区 网 站 上 刊 登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10 天 。 区 质 量 奖 评 审 办 负 责 受 理 和 核 查 公 示 期 间 的 投 诉 并 向 评 审 领 导 小 组 提 交 书 面 核 查 报 告 。( 九 )审 定 报 批 。评 审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根 据 公 示 情 况 ,审 议 确 定 拟 获 奖 企 业 或 组 织 名 单 ,报 请 区 管 委 会

16、审 核 批 准 后 公 布 。第 五 章 奖 励 及 经 费 第 十 一 条 获 区 质 量 奖 的 企 业 或 组 织 由 区 管 委 会 予 以 表 彰奖 励 , 颁 发 证 书 , 给 予 每 家 获 奖 企 业 或 组 织 一 次 性 奖 励 20 万 元 。第 十 二 条 评 审 工 作 经 费 列 入 区 财 政 预 算 统 筹 安 排 。第 六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区 市 场 监 管 局 会 同 各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区 质 量 奖 获 奖 企 业 或 组 织 的 产 品 、 服 务 、 工 程 、 环 保 质 量 及 卓 越 绩 效 运

17、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第 十 四 条 对 弄 虚 作 假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骗 取 区 质 量 奖 的 企 业 或 组 织 ,评 审 领 导 小 组 要 及 时 提 请 区 管 委 会 撤 销 其 区 质 量 奖 奖- 7 -项 ,收 回 证 书 ,追 缴 奖 金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 该 企 业 或 组 织 不 得 参 加 下 两 届 区 质 量 奖 的 申 报 。第 十 五 条 获 奖 企 业 或 组 织 在 获 奖 后 3 年 内 如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评 审 领 导 小 组 提 请 区 管 委 会 撤 销 其 区 质 量 奖

18、奖 项 ,收 回 证 书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 被 撤 销 奖 项 的 企 业 或 组 织 3 年 内 不 得 参 加 区 质 量 奖 的 申 报 。(一 ) 发 生 重 大 质 量 、 安 全 、 环 保 、 卫 生 等 事 故 的 。(二 ) 产 品 、 服 务 、 工 程 、 环 保 质 量 不 稳 定 ,国 家 、 省 、 市 级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判 定 为 严 重 不 合 格 的 ,或 发 生 消 费 者 重 大 投 诉 、或 建 设 工 程 发 生 质 量 事 故 的 。(三 ) 产 品 、 服 务 、 工 程 、 环 保 质 量 问 题 被 国 外 通 报 或 索

19、 赔 ,造 成 国 家 形 象 和 信 誉 受 到 较 大 损 害 的 。(四 ) 提 供 的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被 人 民 法 院 或 各 级 职 能 部 门 判 定 存 在 欺 诈 消 费 者 行 为 、 使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严 重 损 害 的 。(五 ) 经营管理不善 ,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六 ) 其 他 违 反 区 质 量 奖 宗 旨 与 原 则 的 重 大 事 项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 断 提 升 质 量 管 理 水 平 。 获 奖 企 业 或 组 织 有 义 务 宣 传 、 交 流 其 质 量 管 理 的 成 功

20、 经 验 ,发 挥 模 范 带 动 作 用 ,促 进 高 新 区 广 大 企 业 或 组 织 采 用 卓 越 绩 效 等 先 进 管 理 方 法 ,提 高 质 量 管 理 水 平 。第 十 七 条 参 与 区 质 量 奖 推 荐 和 评 审 的 人 员 悹 严 守 工 作 纪- 8 - 9 -律 ,公 正 廉 洁 ,保 守 秘 密 。 对 推 荐 和 评 审 过 程 中 滥 用 职 权 、 玩 忽 职 守 、 徇 私 舞 弊 的 机 构 和 个 人 ,取 消 其 推 荐 和 评 审 资 格 ,并 提 请 有 关 部 门 或 所 在 单 位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要 依 法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八 条 除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区 质 量 奖 评 审 机 构 外 ,高 新 区 其 他 任 何 组 织 或 个 人 不 得 进 行 区 质 量 奖 的 评 审 活 动 。第 七 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负 责 解 释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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