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17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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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南昌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17 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成学校的培养目标,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南昌理工学院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的在校管理,是对本校学生学习、工作、生活、行为的规范。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

2、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2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3、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获得就业

4、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3(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

5、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以当年新生录取通知书内入学须知为准)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及二级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

6、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4(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不予注册,学校可以为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休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过治疗康复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由学生本人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交入学申请,学校安排其随下一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若在保留入学资格

7、一年内治疗仍未康复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可以延长保留入学资格,但保留入学资格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入学资格。(二)对持有当年学校招生录取通知书,且参加生源地当年应征入伍,经地方人民武装部审核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警察部队)入伍通知书的新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入伍通知书到学校计划管理录取中心和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待退伍、复员后两年内回学校教务处和计划管理录取中心办理入学申请,应编入申请当年新生年级学习;逾期未办理入学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

8、教育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5(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十二条 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

9、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情况办理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报到,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学生返校后,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两周及以上未报到者按退学处理。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

10、6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学校给予补考一次,无故缺考、违纪及补考不及格者,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参加学校的补考,补考不及格则须参加重修,体育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残疾不能参加某些项目锻炼者,成绩以课程项目理论成绩为准。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或每学年必须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学校根据课程及学分修读情况确定学生升级、留级、降级。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辅修及开放式网络课程修读取得

11、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及社会实践等各种活动,并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第二十条 学校规范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真实、完整记载学生的学业成绩,对补考及重修成绩将在学籍档案里予以标注。学业成绩认定相关要求如下:学生按学校要求完成课程考核取得成绩的,按实际考核分数记载成绩;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7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

12、零分记,将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重修;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舞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舞弊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直接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重修;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籍档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学校办理缓考手续,教务处批准同意后,允许缓考。缓考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下一次该门课程考核,否则视为旷考。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缺考处理。第二十二条

13、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学校学生品德分评定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思想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有关处分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每个学生建立诚信档案,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进行如实记录,并对有失信行为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将对其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处理。第三节 考勤与请假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考试、实验、实8训、学习、社会调查、军训、劳动、形势政策学习等教育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学生不能

14、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五条 学生个人因故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必须事先请假。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学校医院证明。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学院学生工作副院长批准;请假三天以上报学工处(部),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学生请假条及一切有关审批手续一律送学院教务科存档备查,并告知任课教师。学生集体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除按个人请假规定办理手续外,请假一天以内,须经任课教师同意;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须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

15、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五天以内,须由教务处批准;请假一周以上,须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凡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续假者,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累计时数,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1.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92.在拟转入专业领域确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者,并有取得相应业绩的证明材料;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4.因社会经济发展对相关行业、专业人才需求量增

16、加,就业前景较好的、国家人才急需的专业,由学生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适当调整专业;5.休学创业或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拟转入学院院长同意,并附原始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查,分管副校长审核批准。每个学生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学生转专业应在学习满一学期后方可申请,具体按南昌理工学院本专科学生“转专业”暂行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

17、前一年的;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习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最低录取分数线的;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5、应予退学的;106、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1.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具体充足的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18、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2. 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3.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拟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一条 学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三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一般为 6 年,专科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一般为 5 年,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本科为 7 年、专科 6 年。学习年限自入学之日算起。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因病需要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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