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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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福州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 25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230 号)的规定和精神,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

2、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 监管部门” ,是指我市范 围内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成员单位。第三条 职责分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级举报专项奖 励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政策制定、市级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使用的协调指导、管理监督、审批拨付等工作。2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制定,负责举报奖励受理、提出奖励初步认定审核意见及奖金发放等工作。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 投诉电话,明确举报

3、的受理范围,制定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有关规定和操作守则,明确岗位职责。第四条 资金来源市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 预算,用于市级食品安全各个领域和环节的举报奖励。奖励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第五条 举报途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一)来人举报;(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三)信函举报;(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 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五)其它途径。第六条 食品安全举报定义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通过电话、信函、传真、 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或者向其他相关部

4、门反映后被转交、移送)属于本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3第七条 食品安全举报分类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举报,分为实 名、隐名、匿名三种。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 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提供真实 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署名或不提供其真 实姓名或名称,并且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

5、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第八条 食品安全举报受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 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第九条 奖励范围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 线索的举报,经核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获、捕捞、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4(二)未经获准定点屠宰而进行生

6、猪私屠 滥宰的;(三)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 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四)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 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五)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六)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 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七)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 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 产经营的食品的;(九

7、)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十一)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 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十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 剂的食品的;(十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 、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5(十四)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 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十五)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8、,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十六)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 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十七)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 产品的;(十八)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 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十九)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二十)生产经营以餐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二十一)生产经营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食用动物及其制品;(二十二)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二十三)产生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的食品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食

9、用油脂提供给经依法许可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并建立产生和处理情况汇报的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二十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 产经营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饮料、即食罐头、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保健食品,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6(二十五)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二十六)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 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履行检验义务或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二十七)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涉及食用农产品、食

10、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食品安全专家评估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情形。第十条 奖励条件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 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二)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食品安全监 管部门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三)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 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四)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 监管部门掌握;(五)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经济) 奖励;(六)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经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特殊情况下,举报的

11、违法事实确实存在, 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7到有效制止的,经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审核、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第十一条 不予奖励情形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的举报;(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 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 举报;(四)属申诉或投诉的;(五)举报人以不署名或不提供其真实 姓名或名称,并且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匿

12、名举报;(六)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七)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 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八)举报人以引诱方式或其他违法手段取得生 产经营者违法犯罪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举报的;(九)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用的情形。第十二条 奖励原则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 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8(二)对隐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 线索,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三)举报人向本级行政机关匿

13、名举报 但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同一举报人的,给予相应奖励;(四)同一违法犯罪案件被不同举报人 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举报顺序以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五)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 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金分配比例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六)一个举报中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 为,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予以分案查处的,可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合并发放;(七)最终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 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八)最终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 事项部分一致的,相一致的部分为有效

14、举报,不一致的部分为无效举报,无效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九)除举报事项外,办案机构还认定了其他 违法犯罪事实的,对其他违法犯罪事实做出的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奖励金额以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事项相一致的部分计算;(十)同一举报内容本部门或其他部门 已经受理举报奖励申请(包括使用市级或区级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告知举报人申请该举报奖励的权利,举报人申请后也不再受理;9(十一)举报的违法行为在行政机关间发 生移送的,由最后做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奖励举报人。举报人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已 经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司法部门未给予奖励的,

15、经举报人申请,负责移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判决书中确认的货值金额给予奖励。第三章 奖励标准第十三条 奖励等级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 果,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 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 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十三条划分的 举报奖励级别,并参照涉案货值金额大小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给予

16、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 金额的 4%给予奖励;(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 金额的 2%给予奖励;(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 金额的 1给予奖励;(四)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 过人民币 10 万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500 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10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 2002000 元奖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企业已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社保的员工)举报的,奖金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后再加 50%,每起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17、会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议同意后,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 万元。第四章 奖励程序第十五条 权利告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情形的案件, 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的申请权利和申请途径。举报奖励部门应当制作福州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附件 1),告知日期以告知书发出的邮戳日期为准。隐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 同时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电话、手机、网络联系方式等),并约定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约定密码等)。因举报人原因无法取得联系或匿名举报 人未约定身份识别代码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第十六条 申请时限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享有奖励申请权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实名举报人申请奖励,应当提供身份 证明文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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