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海关区文化场秩序监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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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海关区文化市场秩序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文化市场实际,现就对文化市场秩序监管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对文化市场秩序监管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检验文化市场秩序状况和文化市场队伍水平的重要手段。推进“双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公正高效

2、,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实行“阳光执法”,做到公开透明,切实提升文化市场监管效能,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二、随机抽查的依据(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五)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八)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九)出版管理条例(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十一)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十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十三)复制管理办法(十四)印刷业管理条例(十五)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十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十七)电影管理条例三、文化市场随机抽查对象及内容(一)

3、娱乐场所抽查内容:1、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是否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连接至境外曲库;2、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是否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3、游艺娱乐场所是否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二)艺术品抽查内容:1、经营单位是否备案;2、是否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美术品;3、是否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抽查内容: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情况;2、是否存在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4、情况;3、是否存在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情况;4、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情况;5、是否存在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情况;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四)出版物发行单位抽查内容:1、是否发行违禁出版物;2、是否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3、是否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4、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张挂、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的情况;5、是否存在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5、的情况;6、是否存在发行未经批准、伪造假冒或者非法进口的各类非法出版物情况;7、是否存在违反著作权法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8、是否存在违规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的情况;9、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情况;10、是否存在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情况;11、是否存在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情况;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五)印刷业经营单位抽查内容:1、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兼营或变更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情况;2、是否存在印刷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其他印刷品

6、的情况;3、是否存在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情况;4、是否存在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5、是否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6、是否存在变更名称、法人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情况;7、是否存在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情况,是否存在盗印他人出版物的情况;8、是否存在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情况;9、印刷企业是否验证、收存印刷委托书,并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10、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是否验证报

7、纸出版许可证;11、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否验证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否验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的准印证;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六)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抽查内容:1、音像出版单位是否存在违规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版号的情况;2、音像出版单位是否存在委托无许可证的单位制作、复制音像制品的情况;3、是否存在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情况;4、是否存在违规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进口音像制品的情况;5、复制单位是否存在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情况;6、复制单位是否存在接受无出版资格的单位、个人委托或自行

8、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情况;7、复制单位是否存在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情况;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七)电影放映抽查内容:1、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的情况;2、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依照电影管理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情况;3、是否存在违规经营、使用进口电影的情况;4、是否存在违规洗印加工未经许可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的情况;5、是否存在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情况;6、是否存在未按照电

9、影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的情况。四、随机抽查方式(一)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式的结合:对所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通过摇号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其中对列入文化市场异常对象名录或被投诉、举报,有初步证据和线索证明涉嫌违法的文化市场主体,实行定向检查。(二)自查和直接检查相结合:对随机抽查对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要求其先行自查,再组织重点检查,或自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五、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一)根据我区文化市场状况、市场秩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实际情况等,每季抽查比例不超过 20%,每月不低于 2 次;(二)结合文化市场监管实际,在寒暑假、重大节

10、假日、违规行为高发时段和多发地区等,提高抽查频次;(三)对列入文化市场异常对象名录的文化市场主体抽查当年不少于 3 次;(四)对被投诉、举报,有初步证据和线索证明涉嫌违法的文化市场主体,随时进行检查。六、随机抽查的结果运用(一)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二)通过新闻媒介、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记录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中;(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将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七、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除有投诉或举报外,均需通过摇号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取两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双随机”抽查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双随机”抽查,由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牵头,局办公室全程监督。八、工作要求成立以局长张宝华为组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队长魏强为副组长的“双随机”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核,局办公室、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要依据实施方案要求,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此项工作干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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