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南沙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以下简称“区科技经费”) 管理,优化科技经费配置,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 13 号)、 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5 号)、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73 号) 广州市科技 计划项目经费 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7 号)、 广州市科技 创新领域简 政放权改革方案
2、(穗科创 2016319 号)、 广州南沙新区(自 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2017 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沙区科技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区科技经费是指纳入区年度 财政预算,由南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区财政视财力情况逐步提高区科技投入总体水平。第三条 区科技经费的管理原则:2(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科学安排,择优立项,支持重点,注重效益,专款专用。(二)重点支持预期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以市场应用为导向,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项目。(三)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发挥财政科技投入
3、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科技金融、前资助、分期资助、后补助、配套支持和奖励等多种财政投入支持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投入,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力度以进一步巩固企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第 2 章 各方职责第四条 区科技经费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第五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区科技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经费投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制定科技经费的使用计划和日常的审核、审批工作,办理经费拨付手续,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6 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经费需求安排经费预算,并对项目经费进行绩效
4、考核、监督和检查。7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3机制,对提交的各类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信用责任;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按规定依时提交相关自查、验收报告;合理统筹安排经费支出,提高科研人员工作绩效水平;加强对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第八条 科技经费 主要支持在南沙区内注册登记,对区科技事业发展有贡献,并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过去 5 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按市及区相关规定开展科技统计和成果登记的单位。9 区科技经费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经费、奖励经费和其它经费。科技计划项目经
5、费是指用于区政府批准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资助和配套等支出,主要用于项目(课题)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以及产业化支持。管理经费是政府为提升科技服务质量和水平,以购买服务方式获取决策咨询、软课题研究、政策编制、科技统计等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管理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不超过区科技经费的 3%。奖励经费是指区政府为激发科研人员创业创新热情,对单位或个人予以的资金奖励,包括对新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专利奖励、创新平台建设与创新服务绩效奖励等。对单位的奖励经费由单位统筹使用,应主要用于单位的科研活动与创新发展,可
6、4适当用于对有杰出贡献的科研人员的个人奖励。其它费用是指经区政府批准的用于科普等科技相关活动的支出。第十条 区科技经费的支持方向包括:(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式和支出范围。 (二)经区政府批准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在区科技经费中支出的经费,及按照上级政府文件明确规定需区财政予以奖励、资助或者配套的相关科技经费。(三)按照“一事一议 ”原则,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经区政府同意,在区科技经费中支出的其他经费。第四章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方式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一)前资助。即在项目立项后,根据资金计划进行事
7、前资助,将资金直接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原则上仅对国际合作及民生科技方向的项目经费采用前资助方式。(二)分期资助。即在项目立项后,采取先行拨付首笔财政资助经费,经中期检查合格或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的财政资助经费的方式。(三)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四)科技金融资助。发挥科技金融对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和产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力5度,项目经费通过信贷风险补偿、融资补助补贴、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方式予以资助。(五)配套经费。用于配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研究和研发中心(机构)建设的经费。(六)区政府批准的其
8、他方式。12 科技计划 项目的具体支持方式、支持额度等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科技计划专项设置、科研活动特点和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时明确。第五章 申请、审批和拨付第十三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资助项目申报条件、申报要求、支持方式。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日期内提交相应申报材料。为保证项目承担单位集中科研力量完成已取得的项目,原则上不接受在研区科技项目达到 2项的企业、达到 3 项的高成长型企业和达到 5 项的科研单位与医疗卫生单位的申报。14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评选工作,常年接受和办理区
9、科技经费中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经费和配套经费、管理经费、奖励经费和其它经费的申请。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 单位在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时,应按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经费来源、经费使用范6围、经费年度使用计划等。同一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编制项目总预算时需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第十六条 区科技经费中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批程序:(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在专家库中随机挑选专家(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对科技项目进行封闭式评审;(二)区政府设立区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由区政府负责科技工作的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科技部门、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有关领导任小组成员。小组负
10、责在专家评审意见基础上,对立项项目和项目资助额度进行审核,拟订立项项目清单后报区政府批准;(三)区政府审定通过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区政府网站公示项目情况,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对公示后有争议的项目,及时调查处理;(四)公示期满后若无争议,由南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明确项目内容、考核指标、经费安排和拨付方式(一次性拨付、分期拨付),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随后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拨付方式,向区财政部门和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发出书面文件,办理拨付手续。区科技经费中采用“前资助” 方式的科技 计划项目在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经费拨付;采用“分期资助 ”
11、方式的科技计划项7目在公示无异议后先行拨付首笔经费,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组织中期检查或项目验收后,拨付剩余经费;采用“事前立项 、事后补 助” 方式的科技计划 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组织中期检查或项目验收后,按规定拨付经费。第十八条 后补助项目的经费审批程序: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和共享服务后补助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根据相关补助政策文件或申报指南(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补助事项和补助金额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核实或现场考察,经核实符合补助条件的送区科技项目评审小组审定,审定后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予以立项,无需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随后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区
12、财政部门和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发出书面文件,办理拨付手续。第十九条 区科技经费中的管理经费、配套经费、奖励经费和其它经费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费使用申请,包括经费使用范围、进度计划、拟实现效果等。(一)申请使用管理经费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单个项目形式报区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批准使用。(二)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小巨人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需市、区财政按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比例配套经费的,配套经费在 100 万元(含)以下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经费核定文件办理区配套经费拨付,并报区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备案;配套经8费在 100 万元以上的,由区科技项目
13、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区配套经费拨付。(三)奖励经费、其它配套经费和其它经费单个项目申请使用科技经费金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下的,由区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申请使用科技经费 100 万以上的,由区政府审定。第二十条 区财政科技经费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的要求实施项目,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做到项目经费单独设帐、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二条 为适 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间接成本补偿机制,项目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
14、费用。(一)本办法所指的直接费用是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租赁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直接支出。其中,人员费是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人员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属事业9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从直接费用中开支在编人员的人员费,用于补足本单位参与本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二)本办法所指间接费用是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
15、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发生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执行: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为 20%,500-1000 万元的部分为 15%,超 过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13%。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预算和安排,不单设比例限制。在财政科技经费允许使用的范围内,项目承担单位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以下权限分类办理并报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一)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间接费用和其他支出
16、预算内部比例调整权限交给项目承担单位。(二)设备费、租赁费、差旅/会议/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第二十三条 科技 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可采取材料验收、会议审查验收、网络评审验收、实地10考核验收等多种方式,形成验收意见。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区财政支持经费 50 万元以下(含)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提交项目经费决算表,财政支持经费 5
17、0 万元(含)以上、3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财政支持经费在 3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任 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且项目执行情况良好的,项目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 2 年内自主支配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直接支出,2 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回收区财政。项目因故终止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五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期在 2 年以上的前资助、分期资助项目,从项目实施次年起每年组织一次中期检查。中期检查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合同规定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第二十六条 项目 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可按一定程序对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内容变更。验收考核指标原则上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