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电梯安全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1164581 上传时间:2018-12-14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7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贵州电梯安全管理条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贵州电梯安全管理条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贵州电梯安全管理条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贵州电梯安全管理条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贵州电梯安全管理条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电梯安全工作协

2、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2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中电梯工程设计的审查以及电梯机房、井道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配置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和相关服务。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破坏电梯安全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开辟电梯应急救

3、援车辆绿色通道。应急救援主管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电梯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基础电信营运企业加强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承保电梯安全责任险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保险机构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教育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学生电梯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3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

4、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第六条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支持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第七条 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构建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高电梯服务、管理和监控水平,建立电梯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第八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培训等公益活动。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十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

5、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电梯的数量、参数,设置井道和轿厢移动通信设施装设空间,保证电梯选型、配置、通信装置与建筑结构、使用要求相适应,并综合考虑安全、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需求。电梯的数量、参数、位置、功能需求以及救援通道等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办理施工4图设计审查备案。电梯选型和配置的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制定。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电梯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选型配置和购置电梯,保证电梯轿厢内各通信运营企业综合信息通信网络覆盖。第十二条 住宅新安装(移装)及公众聚集场所的乘客电梯,供电系统未设置双回

6、路供电的应当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住宅新安装(移装)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安装电梯视频运行监控系统,视频信息至少保存 1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内从事生产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倒卖、涂改许可证。第十四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电梯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电梯安全知识和作业技能。第十五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不得通过设置密码等技术屏障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为电梯5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管理

7、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指导和服务:(一)指导制定电梯排险救援应急处置预案;(二)提供应急的电梯零部件及相应技术支持;(三)提供电梯管理、应急处置等知识技能培训。第十六条 电梯及其零部件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电梯整机质保期不得低于 1 年,在质量保证期内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提供免费维护保养,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电梯出厂时,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一)设计文件(含电气原理图或者液压系统图)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应含制造许可证和电梯及其相关部件

8、型式试验证明文件) ;(三)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说明;(四)电梯部件明细表;(五)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技术资料和文件。第十七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6其安装、改造、修理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原电梯制造单位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电梯所有权人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移装、改造、修理。负责改造或者修理的单位对其改造或者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对实施改造的,改造单位还应当加贴电梯改造铭牌,注明改造后电梯型号参数、设备编

9、号及改造单位名称,并按制造要求出具相关技术文件。接受委托负责移装、改造或者修理的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转包。第十八条 电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移装:(一)整机使用年限 15 年以上的;(二)技术资料不齐全的;(三)经检验不合格的。第十九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 30 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包括:(一)电梯出厂资料和安装技术资料;(二)电梯自检报告;(三)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四)双方约定的其他资料。7电梯交付使用前,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

10、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电梯。第二十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引导、保障安全的原则。既有住宅经鉴定或者评估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加装电梯。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一条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销售的电梯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禁止销售下列电梯及相关产品:(一)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二)技术参数与产品型式试验技术参数不一致的;(三)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四)无出厂资料或者出厂资料不齐的;(五)未经许可制造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第三章 使用、维护保养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

11、管理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承担电梯使用安全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一)电梯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共有人应当书面8约定电梯管理的实际责任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二)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企业实施电梯使用管理并明确受托单位承担电梯使用安全责任的,受托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三)含有电梯的房屋及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及相关场地的使用权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的,房屋及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四)政府出资建

12、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其实施管理的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五)新安装的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或者未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到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第二十四条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停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停用期间应当设置停用警示标志。重新启用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并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到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13、门办理启用手续。9报废电梯或者拆除并作废电梯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报废之日起 30 日内到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手续。拆除电梯并移装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拆除之日起 30 日内到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移装后按相关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到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电梯处于安全和适宜运行的状态,并且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一)本单位具备相应维护保养资质的,可以对本单位在用电梯实施维护保养。本单位不具备相应维护保养资

14、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本单位在用电梯实施维护保养,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并对维护保养活动进行监督;(二)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三)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乘客安全守则、警示标志、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和应急救援标识;(四)设置电梯应急救援电话,保证电梯运行期间专人值守,乘客电梯紧急呼救报警装置和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紧急10停止按钮必须保持有效可靠;(五)向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申请轿厢移动通信信号覆盖,无偿为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提供便利条件,配合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信息基础设施

15、服务企业装设移动通信设施;(六)在人员密集使用电梯时采取有效疏导和监控措施;(七)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公共聚集场所电梯每年至少与维护保养单位协同进行 1 次应急演练;(八)发现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处理。对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电梯的运行;(九)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十)发生事故时立即按照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十一)接受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电梯制造单位的跟踪调查;(十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第二十六条 电梯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资料库 > 人力资源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