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分享:案例一:崔志祥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最终改判无罪201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崔志祥在与沂源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路通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多次让路路通公司郭迎(已判决)虚开可用于抵扣税款的运输发票,票面金额计1608270元,虚开税款数额人民币112578.9元,并已予以全部抵扣。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崔志祥与在路路通公司无实际运输业务的情况下,多次让该公司为自己开具用于抵扣税款的运输发票,致使国家税款人民币11万余元被非法抵扣,造成税款流失,虽系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或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辩护人提出崔志祥系在有真实运输业务情况下而要求他人为自己代开运输发票行为,是如实代开不是虚开的辩护意见,因与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判决被告人崔志祥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崔志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非法抵扣税款,依法予以追缴。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