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电大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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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 页 共 24 页 作业 1(第 1 章 第 3 章)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ABD )。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 CD )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 惯例 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

2、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4、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 ( C )。 A二元论学派 B民族主义学派 C国际法学派 D国内法学派 5、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第 2 页 共 24 页 民共和国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 A )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型冲突规范 D重叠型冲突规范 6、 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D )。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

3、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7、 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 ABCD)。 A:依法院地法识别 B:依准据法识别 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 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 8、 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 ABD)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 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C当事人协商确定准据法 D

4、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第 3 页 共 24 页 9、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 ( C )。 A鲍富莱蒙 离婚案 B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 C福果继承案 D特鲁弗特继承案 10、 . 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 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 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 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 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C)。 A. 反致 B. 转致 C. 间接反致 D. 循环反致 二、名词解释 1、法律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

5、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 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2、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3、直接适用的法:是指国家为保障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利益而制定的,无需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可以径直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强行性规范。 4、冲突规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 , 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第 4 页 共 24 页 的规范。 三、简述题 1、法律冲突产生

6、 的原因是什么? 答:法律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是: 一、相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民事关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二、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 效力 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三、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 简述识别的对象。 答:一、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构成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 ,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则的法律认识过程,即是说,识别的对象是冲突规范的“范围”和案件所涉及到的涉 外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 二、识别一方面是对涉外民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或问题

7、加以分类或定性,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另一方 面 是对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术语进行解释。换言之,识别对象包括案件所涉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 三、识别是根据一琮的法律观念,对案件的有关事实进行定性和归类,以确定其与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范围”相符合,以及确定何种法律与该冲突规范的“系属”相符合的过程。简言之,识别的对象就是冲突第 5 页 共 24 页 规范的“范围”和冲突规范的“系属”。 综上,识别的对象应该是冲突规范的“范围”和案件所涉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 法律问题,同时也包括“系属”中的连结点。 四、论述题 1、系属公式。 答: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

8、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 、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 、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法 律古谚。由于法律行为的多样性,行为地法又派生出下列一些系属公式:( 1)合同缔结地法;( 2)合同履行地法,;( 3)婚姻举行地法;( 4)侵权行为地法。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法院地法,它常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

9、律冲突。 、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最密切联系地法,是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第 6 页 共 24 页 律。 2、论法律冲突的调整。 答: (一)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 某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来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 但采用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表现在:冲突规范只指出适用何国法,并不具体解决当事人权利义务问题;冲突规范指向的外国法有的得不到适用,因为国际私法上还有一系列制

10、度减损冲突规范的效力,如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 (二)直接调整方法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一种方法。 采用直接调整的方 法,特别是用制定国际间统一适用的实体法的方法是解决法律冲突的最根本、最彻底的办法,但是也应该看得到,采用这种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表现在: 由于各国利益常常难以协调,制定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并非易事,需要国际社会长时间的努力才能达成统一规则; 由于各国复杂因素的影响,有些领域几乎不可能通过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来消除法律冲突。 第 7 页 共 24 页 作业 2(第 4 章 第 7 章) 一、不定项

11、选择题。 1、一个人在国外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有( ABC)。 A.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B.以居所为住所 C.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住所 D.由当事人选择一个住所为住所 2、国际私法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主要有( ABCD)制度。 A.国民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普遍优惠待遇 D.不歧视待遇 3、 2010 任何法律适用法对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 A)法律”。 A、经常居所地 B、住所地 C、国籍国 D、选择适用的 4、对婚姻实质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 ABCD)。 A. 婚姻举行地法 B. 当事人人本国法 C. 当事人

12、住所地法 D. 以 婚姻举行地法或属人法为主兼采有关国家的法律 5、对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 ABCD )。 A. 婚姻举行地法 B. 当事人本国法 C. 以婚姻举行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 D. 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举行地法为例外 第 8 页 共 24 页 6、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 A)。 A、 收养成立地法 B、 法院地法 C、 收养人属人法 D、 被收养人 属人法 7、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大都规定 ( D )。 A.归被继承人旁系亲属所有 B归与被继承人生前关系密切的人所有 C.归慈善机构所有 D归国家所有 8、涉外继承中,对死

13、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 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 上称之为 ( A )。 A.单一制 B区别制 C.分割制 D联合财产制 9、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 ( C )继承制度。 A.区别制 B分割制 C.同一制 D共同制 10、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决定( ABCD)。 A. 物权客体范围 B.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C. 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D. 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 二、名词解释 1、国籍冲突 答: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第 9 页 共 24 页 2、最惠

14、国待遇 答: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的自然人或法人 。 3、国家管辖豁免 答: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示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 4、分割制 答:指在涉外继承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三、简述题 1、简述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 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处理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定是:( 1)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中华人

15、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 条约、协定办理。 处理涉外遗嘱继承,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定,实践中多参照一般民事行为和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2、简述我国关于自然人国籍和住所的规定。 答:关于自然人国籍的规定:我国国籍法采取双系血统主义确定国籍 和坚持“一个国籍”的原则, 父母双方或任意一方为中国国民,第 10 页 共 24 页 本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 不承认中国公民的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关 于自然人 住所 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的相关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

16、视为住所。当事人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四、论述题 1、论述我国涉外结婚、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 14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我国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 (包括无国籍人 )结婚问题上,采用的是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还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均以婚姻成立地所在国家 (地 区 )的法律为准据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的,适用中国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适用相应国家 (地区 )的法律。 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 (包括无国籍人 )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 (地区 )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 (地区 )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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