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对于聘用内退、退休及已参保人员的注意事项”公司有一建立“劳务关系”的人员。42 岁,工作性质是技术顾问。现在他与公司的合作方式:不用在公司坐班,公司也没有给他参加社会保险,据了解他自己的社会保险关系现在“挂”在一个外服公司,由他自己缴纳。他根据公司的要求临时提供技术服务,接受劳务费。此人之前是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因身体原因辞职。现在身患糖尿病。现在打算聘请他到一个施工场地提供技术支持,该场地工作环境较差。担心若他因身体不支出现病情恶化等情况时,公司可能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分析意见】:1、首先,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内并没有成文法律明确界定什么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概念仅出现在相对成熟的法学理论中。2、在不明确他的劳动关系是与哪个公司建立、他的年龄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他还没有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建议福达公司不应自己单方面认为与他建立的是“劳务关系”。3、若公司不能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他的劳动关系明不在公司(即他究竟是与哪家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参加社保?),结合上述第1、2 条分析意见,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