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东省企业年金合同备案与信息报告制度为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保障部第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保障部第23号令),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推进企业年金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保护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合同备案和报告报送时间 第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人(简称委托人)在按规定程序选择受托模式和受托机构后,应按规定签署书面受托管理合同。 企业作为委托人之一,应在受托管理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简称受托人)选择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简称投资管理人)后,应按规定签署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受托人应在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条 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和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