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贻误企业管理工作或者损害公司利益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三条公司各单位(指二级公司、分公司,下同)机关适用本制度。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第五条 实行首长问责制。公司机关及其工作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公司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六条 公司领导的行政责任由集团公司追究;机关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由公司予以追究。第七条 公司监察和人事部门负责受理公司范围内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投诉。公司监察和人事部门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第八条 服务对象对公司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