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服务指南一、办理项目名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二、办理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第 78 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国质检科2009222 号)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广西检验检疫局。四、办理条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以下同)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由申请人负责准备有关的申请资料。申请人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可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地理标志保护相关工作。申请人应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申报
2、机构或指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申报产品保护地域范围的公函,保护范围一般具体到乡镇一级;水产品养殖范围一般以自然水域界定;(三)所申报产品现行有效的专用标准或管理规范;(四)证明产品特性的材料,包括:1.能够说明产品名称、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2.能够说明产品的历史渊源、知名度和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3.能够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指标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联性的;4.规定产品生产技术的,包括生产所用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安全卫生要求、主要质量特性、加工设备技术要求等;5.其它证明资料,如地方志、获奖证明、检测报告等。五、办理材料(一
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材料 。上述资料一式三份,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代理机构(/人)办理保护申请业务的,需提供申请人授权办理文书。六、办理流程(基本流程图附后)(一)受理(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二)初审。对申报机构提出的建议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质检总局管理机构提交初审意见;(三)受理(质检总局管理机构) 。质检总局管理机构和专家委员会负责。形式要件不合格的,30 个工作日内向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形式要件合格的,进入受理程序;发布受理公告;受理异议;(四)审核
4、批准、公告。申报机构进行评审准备;如有异议,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协调,异议期 2 个月;无异议的,由质检总局管理机构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申报方根据专家审查会意见修改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等相关文件;申报方将产品质量技术要求报质检总局管理机构,经专家确认后,由质检总局管理机构起草公告;质检总局发布批准公告;向申报机构颁发证书;(五)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省级质检机构根据总局批准公告中的质量技术要求,组织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的综合标准;综合标准制定后,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总局管理机构委托的技术机构备案;(六)专用标志申报和注册登记。生产者向产地质检机构提出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省级质检
5、机构向总局提供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注册登记,发布批准专用标志使用公告;(七)后续监管。产地质检机构负责日常监控;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七、办理时限及办理时间(限于初审和推荐工作阶段)(一)办理时限: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整改和重新提交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8:0012:00;下午 3:006:00(夏)、2:305:30(冬)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九、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和电话广西检验检疫局科技处,联系电话:5515003;地址:
6、南宁滨湖路 38 号。十、申请书及示范文本(见附件 1)十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程序(见附件 2)附件: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程序附件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名称: 申报机构: 初审机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二 九 年 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填表单位:(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项目 内容产品名称英文名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界定保护范围的建议的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议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现行专有标准或技术规范单位名称通信地址联 系 人电 话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信息电子邮件单位名称省级质检机构信息通信地址联
7、 系 人电 话电子邮件填写说明一 、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申 请 书 由 申 报 机 构 填 写 , 一 式 三 份 ,报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地 理 标 志 管 理 机 构 , 并 以 电 子 文 本 形 式 发 送 至总 局 地 理 标 志 管 理 机 构 。二、填写1. 产品名称2. 英文名称本 栏 目 为 可 选 项 , 根 据 产 品 市 场 使 用 的 英 文 名 称 的 实 际 状 况填 写 。3. 申报单位及拟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1)以地域申报的,应填写按地域申请的申报机构(省、市、县)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地域范围在县级行政
8、区域内的成立“县级申报领导小组” ,跨县的成立“市级申报领导小组” ,跨地市的成立“省级申报领导小组” 。填写保护范围及产品所在地政府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正式文件名称及文号。(2)由出口企业申请的,应填写企业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政府授权出口企业作为申请主体的正式文件及文号。填写保护范围及产品所在地政府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正式文件名称及文号。4现行的本产品专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填写本产品专用的现行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名称及编号,如无标准可填写本产品专用的生产技术规范,不能用该类产品的通用标准代替。 (例如, “金乡大蒜” ,申报时应使用“金乡大蒜”的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而不能使用“大蒜”的通用标准。)5产品属地质检机构填写申请产品属地质检机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6. 省级质检机构信息填写省级质检机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材料基本要求一、产品名称、类别、地域范围1、名称2、类别3、地域范围 二、产品的品质特色及与生产地域的关系1、理化特性2、感官特点3、与生产地域的关系三、产品生产地域的地理特征1、地理环境2、气候特点3、土壤特点四、产品的人文特征1、历史渊源2、现时状况五、产品的生产技术规范1、加工工艺2、安全卫生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