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备案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汽车产品生产者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备案工作。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备案子项名称:无审批类别:非行政审批项目项目编码:非行政审批项目三、办理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四、受理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五、决定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六、审批数量非行政审批项目七、办事条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须实施召回。八、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备案申请单原件 2纸质、电子版 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原件 2纸质、电子版 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公告原件 2纸质
2、、电子版 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新闻稿原件 2纸质、电子版 5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原件 2纸质、电子版 6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维修作业方法原件 2纸质、电子版 7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费用统计表原件 2纸质、电子版 8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阶段性报告原件 2纸质、电子版 9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总结报告原件 2纸质、电子版 10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总 电子版 结报告网站公开版申请材料示范样本下载地址:http:/ 9 号,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召回处,邮编:100088。九、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现场接收: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信函接收: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联系电话
3、:010-82262393,邮编:100088。(二)办公时间:工作日 8:30-11:30,13:30-17:30。十、办理基本流程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自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被责令召回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备案召回计划;同时以有效方式通报经营者。生产者应当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生产者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应当重新向质检总局备案,并提交说明材料。生产者应当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30 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告知
4、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生产者应当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 3 个月向质检总局提交一次召回阶段性报告。质检总局有特殊要求的,生产者应当按要求提交。生产者应当在完成召回计划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总结报告。十一、办理方式备案形式。十二、审批时限非行政审批项目。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四、审批结果非行政审批项目。十五、结果送达非行政审批项目。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负责研究制定召回措施,并对其制定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负责,承担召回计划的制定、备案、信息发布和车主通知等义务。十七、咨询途径(一
5、)现场咨询: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二)电话咨询:010-82262393,59799616(三)信函咨询: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邮编:100088。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监督和投诉由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受理。(一)电话投诉: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 010-82262393,59799616。(二)信函投诉: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邮编100088)。十九、办公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乘车路线:北京地铁 10 号线健德门站 B 口出;或乘坐公交(641/104/101/367/671/201 等)至马甸桥附近下车,沿马甸东路向南约 600 米即到。二十、公开查询质检总局门户网站和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http:/ )将及时发布生产者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备案的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