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人身损害索赔权是否可以转让?案情简介2008年5月18日,A公司雇佣的道路作业工人苏某(男,1970年出生)在某市无名道路上作业,恰逢付某驾驶B公司所有的沪C中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段,沪C车辆与苏某相擦,导致苏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取证认定,付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苏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08年6月30日,A公司与苏某的家属达成协议:由A公司一次性支付苏某家属50万元,之后苏某家属放弃向责任方索赔的所有权利,由A公司向各责任方索赔,索赔的钱款全部归A公司所有。双方对该份协议进行了公证。随后,A公司实际支付苏某家属30万元的赔偿款。2009年3月10日,A公司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与沪C车辆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94万余元。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B公司与保险公司分别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与B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开庭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例评析